司法考试中刑法重点犯罪的精细解读:贷款诈骗罪

(一)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大量贷款的行为。

(2)构成

长度客体:贷款诈骗罪的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刑法列举了贷款诈骗的五种表现:(1)编造介绍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三)使用虚假文件的;(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的定量要件是数额较大。这里的量比较大。按照起诉标准的规定,是指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3.主观要件:贷款诈骗罪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贷款诈骗而故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是法定目的犯。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摘要》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明知没有返还能力而骗取大量资金的;(二)非法获取资金后潜逃的;(三)随意骗取资金的;(四)利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逃避、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资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回笼资金的;(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且拒不归还的。

(3)识别

长度单位贷款诈骗的处理。

关于贷款诈骗罪,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那么,如何处理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无论是单位还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并不妨碍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纪要》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借款合同,明显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单位贷款诈骗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

2.贷款诈骗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贷款诈骗是指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并据为己有,从而侵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财产所有权。贷款诈骗罪是指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因素,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是否构成取得贷款的根本原因,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骗取贷款罪、票据承兑罪、金融票据罪,其中包括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行为。因此,贷款诈骗罪如果符合骗取贷款罪、票据承兑罪、金融票据罪的特征,就应当以本罪论处。

3.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合法取得贷款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因故不能按时归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借贷纠纷。那么,这种贷款纠纷应该如何与贷款诈骗区分开来呢?对此,《纪要》指出:“合法取得贷款,未用于指定用途,到期不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条件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案发时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或因经营不善、欺诈、市场风险等非其意志的原因,案发时贷款无法归还。,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4)惩罚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凡犯贷款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都是本罪的加重理由。这里的数额是巨大的。根据《解释》第四条,是指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二)挥霍贷款,或者将贷款用于违法活动,导致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三)隐瞒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四)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五)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凡犯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为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这里的数额极其巨大。根据《解释》第四条,是指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二)携款潜逃,(三)利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5)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分析

2007/2/11.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甲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贷款诈骗罪。

乙、乙以营利为目的获取银行信贷资金,向某企业放贷,从中赚取巨额利润,构成贷款诈骗罪。

C.C公司编造虚假项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

D、D利用虚假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d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假经济合同,使用假单据;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式骗取贷款。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罪、高利借贷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如果是合法取得贷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未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获得贷款后是否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是否将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还贷等。这样,选项A是贷款纠纷,不是贷款诈骗,不应选择。选贤乙属于高利借贷罪,不应选。而选项D显然属于贷款诈骗,是本题的选项。

2001 1 21人民法院《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借款合同,明显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选项C中的选项C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不应选择选项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