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检疫局常识

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考了哪些食品检验检疫的专业知识?

不同的局肯定会得到不同的考试。我们局真的想不考专业知识,没用的。

强烈建议关注新食品安全法。最好能找到这个解释看到七大检验检疫局需要一定的专业基础,大致可以分为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检三类。卫生检疫主要涉及卫生学、卫生防疫、流行病学、媒介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理学、生物化学、医学等学科;动植物检疫主要涉及植物学、植物保护、植物病理学、昆虫学、林学、农学、动物学、动物生理学、生物学、海洋生物学、动物解剖学、畜牧学、兽医学等学科;商检主要看各机构管理的商品种类,如机电设备的机电专业,钢铁的金属材料专业,食品的食品专业,矿物的无机化学专业,成品油的有机化学专业,农学,食品科学,化学,农业化学等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岗位需要造船、法律、管理、外语等学科。至于需要准备什么,第一步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的招聘岗位,第二步准备公务员考试,第三步准备社会关系,第四步准备面试。

报考职位需要看公务员考试网和国家质检总局官网发布的招考信息;公务员考试需要买考试教材复习,多做几套以前的试题。

2.检验检疫基础知识

进口商品的检验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港或者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货物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规定进口商品应当检验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质量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国家对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目录》。

列入《目录》的商品,必须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获准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后,方可进入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已实施的47大类191种进口商品。

进口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危险废物运入我国。在收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约定进口的废物原料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务院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列入本制度目录的商品包括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和废纺织品。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国家对重要的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无质量许可证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76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

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书。动植物检疫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和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入境拆解的报废船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或者贸易合同的规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家禁止下列物品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病毒等。)、害虫和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对进口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入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货物到达口岸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者需要进一步检疫监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检疫监管。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生产、加工、储存实施检疫监管。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经检疫合格的,发给证书;检疫不合格者不准出境。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包括轮换),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想要运输动物过境的人必须事先申请动物过境许可证。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属于《禁止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名单》以外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现场检疫。

携带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在装载前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消毒。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规定。

对运载供港澳动物的空车,要进行全车防疫消毒。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和糖)、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接受卫生监督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风险等级对进口食品进行管理。

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所有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和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习俗添加药物的食品)都必须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牲畜屠宰、仓储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的,分别发给注册证书或者注册证书。

未取得注册证书或者注册证明的,不得加工、生产、储存出口食品;需要从国外申请注册或认可的,必须获得有关进口国的批准或认可,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的检验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存放出口商品。

生产单位应当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3.检验检疫基础知识

进口商品的检验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港或者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货物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规定进口商品应当检验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质量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国家对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目录》。

列入《目录》的商品,必须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获准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后,方可进入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已实施的47大类191种进口商品。

进口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危险废物运入我国。在收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约定进口的废物原料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务院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列入本制度目录的商品包括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和废纺织品。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国家对重要的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无质量许可证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76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

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书。动植物检疫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和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入境拆解的报废船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或者贸易合同的规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家禁止下列物品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病毒等。)、害虫和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对进口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入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货物到达口岸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者需要进一步检疫监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检疫监管。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生产、加工、储存实施检疫监管。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经检疫合格的,发给证书;检疫不合格者不准出境。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包括轮换),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想要运输动物过境的人必须事先申请动物过境许可证。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属于《禁止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名单》以外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现场检疫。

携带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在装载前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消毒。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规定。

对运载供港澳动物的空车,要进行全车防疫消毒。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和糖)、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接受卫生监督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风险等级对进口食品进行管理。

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所有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和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习俗添加药物的食品)都必须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牲畜屠宰、仓储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的,分别发给注册证书或者注册证书。

未取得注册证书或者注册证明的,不得加工、生产、储存出口食品;需要从国外申请注册或认可的,必须获得有关进口国的批准或认可,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的检验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存放出口商品。

生产单位应当检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4.食品检验必须知道的专业知识。

食品检验分为理化检验和微生物检验。

有许多国家单位。

其中理化检验就是用化学方法进行分析。每种食品检验的项目是基于不同的标准,具体的检验过程要以标准为依据,标准是不断更新的。

但是微生物比较少,比如经常检测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还有就是三年一次的资格认证,单位里的老人要知道后天要学。

私营企业食品部门

理化和微生物很简单,做你们厂生产的就行了。

还有企业的QS认证,也很麻烦,还要后天学习。

这几乎是做食品检验的人应该知道的。

希望这有所帮助

5.卫生食品健康知识

1,知道食物中毒的特点。

潜伏期短:一般胃肠道症状:进食后几分钟至几小时内出现腹泻、腹痛,有的伴有呕吐、发热。2.提高自救意识。如果出现以上症状,要怀疑是不是食物中毒,及时去医院并向老师报告。3.预防食物中毒,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尤其是饭前饭后。用消毒肥皂和洗手液洗手。不吃生冷不洁的食物,不吃变质的剩菜剩饭,少吃,不吃冷饮,少吃零食,不长期吃辛辣食物,不随便吃野果,吃水果后不要急于喝饮料,特别是水。

剧烈运动后不要急着吃东西喝水。不要在无证摊点购买油炸和烟熏食品。

千万不要去无证照的地摊餐馆买菜或吃饭。谨慎购买包装食品,仔细查看包装标签,查看基本标签,是否明确标注厂址、电话、生产日期,是否合格,查看市场准入标志(QS)。

市场准入标志简介QS:为保障人民食品卫生安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200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检验合格后,出厂食品贴有市场准入标志,方便购买。自2002年以来,推出了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醋等五种食品。2003年下半年,对方便面、膨化食品、罐头、冷饮等10种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检验检疫局是做什么的?

1998国务院机构改革设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务院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①将原由卫生部承担的国境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职责划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②将原由农业部承担的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职责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③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职责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成立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1)研究制定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细则、办法和工作程序,并督促、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二)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管和后续管理。

(三)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和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四)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和管理进出口商品和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检并组织复验。

(5)组织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卫生7711第二十五章出入境检验检疫基础知识注册和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相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六)负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并依法进行监督。

(七)负责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八)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九)拟订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信息。(10)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垂直管理。

(11)开展相关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按要求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履行相关协议。

我想知道检验检疫局是做什么的。

我们滨州检疫局的工作内容

(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细则、办法和工作程序,负责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

(三)负责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的监测和调查,实施动植物疫情应急预防措施。

(四)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包括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管,负责实施出口危险货物的一般包装和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的标识和管理。负责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和进出口商品的复验。

(五)负责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储存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进出口产品和实验室的认可,人员注册,监督管理。

(六)负责实施国家进口许可证制度的民用物品入境核销,负责出口和转口货物出境核销。

(七)负责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柜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及相关装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包装材料和铺垫材料、货物的卫生消毒处理管理。

(八)负责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订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的实施,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检疫协议的实施。

(九)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的签发、标记和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十)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货物质量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负责对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卫生检疫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12)承办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如e 79 fa 5 e 98193 e 7898 e 69d 83313323430731。

8.进口肉类产品国内收货人检验检疫知识答题纸1。填空:1。申请检查。

1.填空:1。申请检疫审批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2.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转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检验检疫时,必须查验许可证申请人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签字人是否一致(单证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不一致的不予接受检验检疫。

3.允许进口牛肉及牛肉副产品的国家有阿根廷、澳大利亚、新西兰(请随意说出三个国家)。4.允许进口鸡肉和鸡肉副产品的国家有阿根廷、巴西和法国(请随意说出三个国家)。5.允许进口猪肉和猪副产品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和丹麦(请随意说出三个国家)。6.中央政府直属局遵守其管辖范围内的规章制度。7.申请进口肉类时,申请人应当附上与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指定注册冷藏加工单位签订的储存协议。

8.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申请表的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报总局。9.肉制品是指动物尸体中可供人类食用的任何部分,包括胴体、肉、器官、副产品以及由上述产品制成的制品(不包括罐头食品)。

10,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境外加工企业生产的肉类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11.进口肉类产品必须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口岸进境,并按规定进入指定的注册冷库或加工单位的储存冷库进行检验检疫。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允许加工、销售和使用。12.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送检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检验,并核销核准数量。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无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1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肉类产品不得卸载运输工具。

14.经香港进口的肉类产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中国检验香港公司申请实施过境预检验。15.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口岸检验和防疫消毒处理,确保进口肉类产品符合“三原则”(原柜、原标识、原证书)。

16.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现场查验相关单证,检查集装箱封识是否完好。开箱后,检查货物是否堆放整齐,是否有被移动的痕迹,是否有其他不合理堆放的情况。

检查集装箱号、封识号、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产地、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或代码、包装规格、唛头、检疫封识、出口国检疫证号等是否与单证相符,标注的目的地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不宜供人食用”。对符合要求的集装箱进行检疫加封,并移交给指定的冷库或加工单位进行检验检疫。

17.进口经营单位夹带、隐匿、非法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据《商检法》第三十五条、《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取消其报检资格并予以处罚。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经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6月30日正式实施。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通关证明放行。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采购商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发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问答1。进口肉类的包装要求。

外包装必须清洁、牢固、干燥、无霉变和异味。外包装必须用中英文清晰标注,注明产品名称、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目的地等。必须标明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封识处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志;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允许使用铁钉和铁卡。内包装采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有产品名称和注册出厂编号。

2.进口肉类的感官检验。按照规定,随机抽取几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腐败、肮脏、有血污、有粪便。

是否存在拥堵,拥堵区域的大小及其在采样中所占的比例。是否有出血、炎症、脓肿、水疱痂、结节性病变等疾病。

是否有硬棒毛,每10 kg产品的硬棒毛数是否超过规定要求。是否有禁止进境物,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家养害虫、异物等异常情况。

3.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应重新申请检疫许可证?(一)变更入境检疫物品种或者超出许可数量5%以上的;(二)变更出口国家或者地区;(三)变更入境口岸、目的地或者运输路线的。4.检疫许可证在什么情况下失效、废止或终止?(1)超过有效期自行失效;(2)在允许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