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的人才引进政策

愿意到苏联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人事档案移交后申请落户:

(一)在国(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2)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博士生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生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人员,可在人事档案转移后申请落户:

(一)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上述人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按这些条件申请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人事档案转移后,可以申请办理落户。

四。应用和处理

符合第一条条件的人员,到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集体户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允许将配偶和未成年、无业、未婚子女迁入合法稳定住所,本人户口除外。对拟落户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持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当符合最新实施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诚信备案制度,凡发现有违反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按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符合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过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和技工(职业)学校毕业生;

(3)因家庭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的在职干部,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未成年或无业未婚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