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日零时起至届满日24时止。期满后,将办理另一次续展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元。在此限额内,一个单位选择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旦确定,就不能中途更改。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保险。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全额给付保险金额。

2.因意外事故造成一只眼睛永久全盲或两肢永久全残,或一只眼睛永久全盲、一肢永久全残的,全额给付保险金额。

3.因意外事故造成一只眼睛永久全盲或一只肢体永久全残的,赔付保险金额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