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考试票据担保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保证人)为票据(债务)作出保证的行为,保证人与(保证人)负同等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持票人合法取得的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因票据上记载事项不足而使保证人的债务无效的除外。
同时还规定保证人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未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的责任和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而言,包括主债务人的支付义务和次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就票据保证债务而言,它不是一种确定的义务,而可能是一种支付或偿还的义务。
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要根据担保人承担的义务来确定。所以保证人的责任和保证人的责任是完全一致的,是保证人和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责任独立:票据保证行为既是保证行为,也是票据行为。因此,从担保行为来看,票据担保是从属性的。作为担保债务,从属于被担保债务,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
从票据行为来看,票据担保是独立的。作为票据担保债务,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票据债务。基于此,也可以说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的。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现出来的是责任性质、范围和效力上的一致,即内容上的一致。
但是,两个责任虽然在内容上具有完全的一致性,但毕竟是分别成立和履行的两个债务,即保证债务和担保债务,不能合二为一。
因此,需要确定两个债务之间的履行顺序。连带责任表现的是承担责任过程中的身份,即先后履行义务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