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版六年级语文第二册涉及哪些法制教育?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语文教师必然会使用不计其数的成语、谚语、歇后语等词语。在向学生解释某个单词的意思时,教师可以尝试从法律的角度解释和分析这些单词。比如字典里的“找钱不自知”这个词,意思就是“找钱不给自己藏起来”。另外,老师要从法制的角度进一步讲解。如果我们发现了别人丢失的贵重物品,不想归还并据为己有,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属于盗窃。为此,无论从哪个层面来说,我们都需要对生活中的词语有最细致、最全面的了解。
再比如,《现代汉语词典》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意思是:“就是用对方所用的手段进行反击的意思。”字典里的意思整理完了,要从更高的法律制度层面来分析这个词的意思。别人剜了我们的眼睛,我们也要剜别人的眼睛。这种看似合理的以暴制暴的方法,在古代法制不健全的社会情况下或许行得通,但现在法制已经相当完备,却没有立足之地。在当今法制社会,如果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我们就应该大胆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犯我们权益的人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甚至精神损失。
二、在课文教学中插入“方法”
相当多的文本和教材涉及到一些法律制度常识,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师不能被动地回避这些知识,而要主动承担起讲述文本相关法律知识的重大责任。
在《羚羊的雕刻》一文中,“我”未经父母同意,将家里的贵重物品(羚羊的雕刻)送给朋友万芳,以示朋友之间的情谊。父母因其珍贵而要求取回,形成了一个从道德伦理角度不容易解释清楚的问题。是顾及孩子之间的友情重要还是孩子要听大人的话重要?其实,如果仅仅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这真的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因为无论是孩子还是家长,似乎都有自己的道理,似乎谁也没有错。如何对此给出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只能从法律角度寻求答案。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可见,文中的“我”未经父母同意将羚羊木雕送给他人是否正确,首先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正文,我的年龄应该在16以下,所以我的行为应该是经过我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我的父母)同意的。文中的“我”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将家中珍贵的羚羊木雕送人,显然是不对的。所以,文中我该怎么做的问题,正确答案是,我先依法办事。
第三,引导学生在阅读中理解“法”。
《鹿台拳镇关西》一文,人物形象生动,描写手法精湛。老师在指导学生读书的时候,都关注鲁提亥,这是值得表扬的,因为他嫉恶如仇,助人为乐,而郑屠暴虐自私,应该杀。作为一名老师,你能不能体谅一下,让学生评论一下郑屠是否该死?就算死了,也是个人的快感吗?让学生明白,这种行为在宋朝、今天甚至将来都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