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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案的立案材料来源是举报。根据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及时审查报案、控告、举报、投案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二、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一般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和通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了除通缉以外的其他调查行为;

3.根据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五)评估结论;

(六)勘验、检查记录;

(7)视听资料。

张继东、刘洋等人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詹属于被告人陈述和申辩,汽油桶是物证,电信局的电话记录是供书证,电话录音是视听资料,对詹家进行了搜查笔录。

四、强制措施包括传唤、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和逮捕被采取。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起诉事实不清的,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