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2)

二、选择题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A.老外A在中国境外打猎,不小心打中了一个叫思谋的在华外国公民,致其重伤。

b外国人b乘坐外国飞机,在外国飞机进入中国领空时在该飞机上犯罪。

c中国人c乘坐一架中国民用飞机,在飞机进入外国领空时在飞机上犯罪。

D.中国人在中国狩猎,中国境外的外国公民布某因过于自信,身负重伤。

2.甲甲包庇走私,法院判决其构成走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适用没收财产刑可以将A的下列哪些财产纳入没收范围()。

A.用于走私

B.a .扣押和贩毒资金

C.甲的银行账户中有500万元存款

D.2拥有的豪车。

3.下列情况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有()。

A.判决公布前,查明甲方三次行贿,数额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

B b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又被查出行贿2万元的罪名。

C c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

D.d .因盗窃被判两年监禁。行刑后发现其在盗窃前又犯有重大盗窃犯罪。

4.甲方误认为受到了乙方的非法侵害,却对乙方进行防卫,导致乙方死亡。事后证明,B的行为并不违法。一个行为()。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这可能是一次事故

D.可能是防卫过当。

5.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甲方购买了100箱假冒“中华”牌香烟进行批发和零售。被查获时已销售80箱,收款1.2万元。经检验,该批香烟不合格。一个行为()。

A.犯非法经营罪

B.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销售伪劣产品罪

D.属于想象竞合犯,以重罪定罪处罚。

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A.老外A在中国境外打猎,不小心打中了一个叫思谋的在华外国公民,致其重伤。

b外国人b乘坐外国飞机,在外国飞机进入中国领空时在该飞机上犯罪。

c中国人c乘坐一架中国民用飞机,在飞机进入外国领空时在飞机上犯罪。

D.中国人在中国狩猎,中国境外的外国公民布某因过于自信,身负重伤。

7.甲方误认为受到了乙方的非法侵害,却为乙方辩护,导致乙方死亡。事后证明,B的行为并不违法。一个行为()。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这可能是一次事故

D.可能是防卫过当。

8.喜欢电脑的陈某(15岁)某日深夜潜入某公司,盗走价值3万余元的电脑原装设备(案发后已全部追回)。问:对陈某应该做些什么?( )

A.追究刑事责任

B.没有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

D.命令他的父母管教他。

9.以下哪个陈述是错误的?( )

A.脱逃罪和扰乱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羁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伪证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10.黄欲杀张。他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便放火烧了值班室,结果将代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以下哪个判断不符合黄对李之死的心理态度?( )

A.间接意图

B.过度自信的错误

C.疏忽

D.事故

参考答案

1.ABCD .要把握属地管辖权,首先要注意“土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的领土,即领土、领海和领空;中国船舶或飞机也被视为中国领土(第6条第2款)。第二,属地管辖权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实施犯罪的地点,也包括犯罪发生的地点(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选项B犯罪发生地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作案地点在国内的一架飞机内;选项d,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所以所有选项ABCD都要选。

2.丙、丁.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选项A、B属于非法财物,但不是没收财产的对象,应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或追缴。

3.公元前200年.宣告前几罪,罪名相同的,不得实行数罪并罚;公告前数罪罪名不同的,实行数罪并罚。选项A的情况,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按一罪处理。在选项D的情况下,由于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当然不存在合并处罚的问题。

4.公元前200年.a的行为不具备防卫过当的原因条件,即不存在真正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事由、时间、主观、防卫对象等条件,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对于不符合原因条件的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有过错,刑法有规定的,属于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那就是意外。因此,应选择选项b和c。不符合原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所以排除选项a。如果甲方明知乙方没有紧迫的非法侵害,而导致乙方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标题“A误信”表明不是“明知”。

5.ABCD .根据《刑法》第225条第1项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选项A、B、C正确。a的行为因侵害的客体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相应选择选项d。

6.ABCD .要把握属地管辖权,首先要注意“土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的领土,即领土、领海和领空;中国船舶或飞机也被视为中国领土(第6条第2款)。第二,属地管辖权意义上的"犯罪地点"包括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导致犯罪的地点(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选项B犯罪发生地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作案地点在国内的一架飞机内;选项d,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所以所有选项ABCD都要选。

7.公元前200年.a的行为不具备防卫过当的原因条件,即没有真正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事由、时间、主观、防卫对象等条件,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对于不符合原因条件的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有过错,刑法有规定的,属于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那就是意外。因此,应选择选项b和c。不符合原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所以排除选项a。如果甲方明知乙方没有紧迫的非法侵害行为,导致乙方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标题“A误信”表明不是“明知”。

8.BD .刑事责任年龄。依据是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 *、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6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照顾。”根据这一规定,15岁的人因盗窃不负刑事责任,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令其父母管教。

9.ABC .犯罪的特殊主体。要点是熟悉法律的规定或具体犯罪的特殊主体。a .选项是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脱逃罪主体的区别。选项A列举了脱逃罪的主体,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略小于脱逃罪,仅包括依法关押的罪犯(已定罪的罪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和其他在押囚犯。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很可能是因为对脱逃罪的处罚侧重于羁押顺序;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惩治,重点是监管秩序。选项B有两个缺点:1。伪证罪的主体范围扩大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定义。选项C和D涉及金融诈骗主体的范围。刑法第200条明确规定了单位能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专项科目的掌握包括两个方面: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理解为包括自然人;至于单位主体,必须依法明文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理解为当然不包括单位主体。2.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问题属于责任能力和年龄的一般规定;特殊主体属于各罪分则的特殊规定。重点关注:(1)不包含自然人主体的情况。(2)包括公司的实体。(3)专题。而这三种情况需要用案例法来掌握,就是一次记一个罪很麻烦,不值得。所以只能大概了解一下,然后结合推理。通常自然犯罪(伦理犯罪)不包括单位主体,如杀人、抢劫、盗窃等。另一方面,涉及经济和环境的法定犯罪(行政犯罪)更有可能包括单位主体。特殊主体主要记忆共同犯罪,特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特殊主体的犯罪。因为这涉及到案件的侦查管辖属于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另外,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大部分都是特殊主体,只要记住这两章的那些罪都不是特殊主体就可以了。

10.碱性催化分解.间接故意认定。间接故意的要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它通常发生在追求一种犯罪结果(张之死)而允许另一种犯罪结果(他人之死)的情况下。黄对张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对放火致他人(李)死亡具有间接故意。这个题目是非常典型的教科书式的直接意图和间接意图的图解。因黄具有放火致人死亡的故意,排除过失犯罪和事故作为行为直接结果(死亡)的成立。所以C、D、选项肯定不符合黄对李死亡的心态。

关于这个话题有三点值得一提:1。从误差理论的角度解释。黄某想放火烧张某,因为对象不对,实际烧死了李某,属于同一法律性质的对象之间的错误。黄某对李的死亡结果也承担故意罪责。2.从办案结论来看,是故意杀人罪。3.如果问:黄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如何鉴别?重点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到公众的安全。造成重大火灾,将李烧死的,应当认定为放火罪。由于是纵火的结果,李的死亡不需要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如果没有造成重大火灾,也就是说实际上没有严重危害公众的安全,就属于用放火的方法杀人,只成立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