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主观题材料简答-民事诉讼法
一、材料简答题
1.方某,澳大利亚籍,8月底来中国广东旅游观光,1990。在此期间,他认识了中国公民刘谋,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方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回到澳大利亚。1991 7月17日中午,方再次来到广东。在与刘相处一周后,他于同月25日在广州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不够了解,且婚后刘某拒绝与方某共同生活,双方无法建立夫妻感情,遂互相诉苦。1991年8月2日,刘以双方婚前不了解对方,感情基础差,婚后感情无法维持为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方在辩护中也认为双方关系确实难以维持,同意离婚,但要求婚后购买的一台录像机归其所有。刘对此表示赞同。
请问:
1)本案当事人可以按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吗?
2)受理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是,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答:1)在我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的,无论双方要离婚还是一方要离婚,均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即此类离婚不能按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程序取得法律效力。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法院受理案件所在地法律,本案适用我国婚姻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