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处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环境影响(1)

首先,熟悉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和评价要求。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客体、适用的角度。

1.编章和说明的情况:一地三区+指导性专项规划

(1)主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对象:一地三区十个引导计划,但具体范围只有九个(水利除外)。

《规划环评条例》第10条第2款: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3)适用性:在规划过程中编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10项。

(1)主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对象: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但在特定范围内只有九个(林业除外)。

(3)适用性:在专项规划报批前编制专项规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