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2015有变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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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无照经营加油站,予以取缔。王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取缔决定。关于这个案例,以下哪个陈述是正确的?(2010/2/85)【答案】AC
A.市工商局审理王复议案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本案的被告应该是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如果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考点解析】①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因此,A是正确的。(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案件中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同一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时,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即县工商局和复议机关即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故B错误。③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后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后,案件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市工商局是复议机关,其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C项是正确的。(4)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时,应当将复议决定书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决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裁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当将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相应判决。因此,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的,也应当裁定撤销复议决定。而不是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所以,D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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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某、林某均为嘉实天山有限公司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嘉实免税进口一辆汽车,由张某办理各种手续,平时由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车卖给某市国浩公司,所得款35万元转入天山有限公司账户,某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资、物品的行为,决定没收张某的销售款,后冻结天山有限公司账户,张某不服,向某市工商局申请复议。某市工商局以张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
(2005/2/99)[答案] ABC
A.林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张灿以天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本案被告为某市某区工商局。
D.冻结账户不是本案的目的。
思路:①此题难度大,考点多。涉及:a .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比较;
B.原告资格;c .维持被告认定的复议;d .法院的目的。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几乎每年都有司法考试涉及。掌握这个考试中心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理解“具有法益”的含义。比如本题A项,很多考生认为这一项是正确的,因为车主是林某,张某出售林某汽车的销售所得当然应该属于林某,而工商局没收销售所得侵犯了林某的财产权。这种思路实际上是将两种法律关系混为一谈:林与张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赔偿,而工商局与张某的法律关系是行政处罚。虽然林某对销售款拥有所有权,但应通过民事途径向张某主张赔偿,林某与该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无关。侵害林某利益的是张某的擅自销售行为,而不是工商局的没收行为。林无权起诉工商局,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民事问题。
【考点解析】①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下列责任
“公民或者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在这个题目中,工商局没收销售款似乎侵犯了林对汽车销售款的所有权。事实上,林是否拥有销售款,应通过民事法律途径与张解决。不应认为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所有权。故林无权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A项错误,当选。②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会、股东代表会议、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自主权的,可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张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代表公司,也不具有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故张不能以天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故B项不正确,当选。(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案件中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同一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复议申请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被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结果。可见,只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的处理结果,才属于复议变更。在这个题目中,某市工商局以“偷税”为由维持了处罚决定,虽然改变了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原违法行为的性质,但也属于复议维持。本案中,* * *的共同被告应为原机关区工商局和复议机关A的工商局,故C项有误,当选。④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对象应当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冻结账户行为是为执行处罚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其合法性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为基础。张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对冻结账户的行政强制措施未提起诉讼。因此,冻结账户的行为不是本案的审判对象,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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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制药厂以该厂过期药品为主要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进行生产销售。某市B县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1款关于非法生产药品的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关于生产劣药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制药公司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2/2/97)【答案】1。
a被告是B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由B县法院管辖。
b被告是b县药品监督管理局,a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被告是b县政府,b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b县政府,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
思路:①本案的陷阱在于,当事人起诉被复议行为时,应由原机关还是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结论是维持复议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同一被告;复议变更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报告;复议不作为,可以选择起诉。(2)什么是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处理结果,才属于复议变更。有的考生对题目中法律依据的变更感到困惑,认为是复议变更,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考点解析】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1 ~ 3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 * *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被起诉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复议申请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被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结果。可见,只有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的处理结果,才属于复议变更。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判断本案是维持复议还是变更复议。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的规定为由作出没收决定,复议机关县政府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关于生产劣药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可见,法律依据的变化对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了直接影响,即从非法生产药品转变为生产劣药。虽然性质发生了变化,但维持了20万元罚款的结果,依法仍属于复议维持,不属于复议变更。本案的共同被告是原机关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复议机关的县政府。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2)关于管辖,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同一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被告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政府。按照“父随子走”的原则,县食药监局应该确定管辖级别,所以应该由县法院管辖。从属地管辖来看,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法院管辖。复议后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当然,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是重合的。因此,结合级别和地域管辖,本案最终管辖法院应确定为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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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例:高是某省佳县个体工商户。他持有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为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为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郏县工商局交纳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到某省易县销售。高某进入B县境内时,被B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B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许可证为由,依据某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和省林业厅审定的《林产品目录》(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办理运输许可证),将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2009/4/ 6)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果高在行政复议后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由B县林业局作出,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2)高在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的确定取决于复议机关的选择和复议结果。
首先,如果高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维持的决定,县林业局和县政府是共同被告。按照“父与子”的规则,级别管辖是基层法院。在地域管辖上,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重合。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县法院。(2)县政府复议变更,被告是县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其次,如果高向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维持复议,县林业局和市林业局是共同被告,可以由县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②市局复议变更。市局为被告,可以由县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