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税收筹划技巧与实务1。民营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划民营企业包括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民营股份公司、民营合伙企业和民营企业四种组织形式。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和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所以要受到双重征税,即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及其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私人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征收税款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个“准纳税人”都需要在注册前按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这就要求投资者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收集经营场所的行业信息,预估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负担,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

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负担、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金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2.查帐征收的筹划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查帐征收和查帐征收。

对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核算不完善的纳税人,采取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其他核定征收方式。

就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只在比例范围内有所规定,同一行业的最低比例和最高比例差别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具有随意性,容易造成同行业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和税负。

如果企业经营多个行业,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都应根据其主要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这可能导致应税所得率较低的业务按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

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很多民营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取核实征收的方式。一些民营企业为了避税,缩小规模,异地经营,甚至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回到小规模经营的个体户状态。

民营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完善,降低了企业管理水平。综合权衡,民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既降低了涉税风险,又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就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3.将一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是民营企业不可或缺的日常支出。很多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费用的发票提交给企业报销,人为增加企业开支的做法不可取。

税法采用“两卡”的方法扣除业务招待费。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去掉了业务招待费的个人消费部分。另一方面,将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定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增的情况。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一是企业要控制和减少业务招待费的数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将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费用与业务招待费混用。企业参加产品展销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提高费用税前扣除额。

比如,将一些餐饮、娱乐费用改成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有公司的名称或标识,并附有公司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公司组织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65,438+05%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下一纳税年度。

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主热衷于公益事业。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捐赠发生在年度期间。如果企业在捐赠前不进行税务分析,可能会使企业因为捐赠而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将私人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使企业既承担社会责任,也获得节税收益。

5.注意业务费用和投资人个人费用的划分。现在很多民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个人或家庭消费费用,用企业资金供个人或家庭买车买房不报税,或者以借款为名动用公款私自逃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将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使用企业资金支付给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以及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性支出,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 并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个人投资者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和买车、买房等财产性支出,视同本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上述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为防止部分企业股东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借款”为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向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纳税年度结束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其未偿还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个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6.投资者分红和工资薪金的筹划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应税工资的限制,投资者在私营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只要是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允许在税前扣除,而投资者取得的分红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能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可以在分红和工资收入之间选择,合理降低所得税负担。

三。税收筹划案例1:如果某民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5月计划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则该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800万元,董事长将获得分红280万元。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董事长获得奖金300万元。按照规定,公司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60万元(3000×12%),剩余的4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增加企业所得税1万元。

如果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以个人名义从分红所得中捐赠40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从所得中扣除。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公益捐赠的扣除比例,所以很多民营企业以公司名义少捐,以投资人名义多捐,是一种理性的做法。

从股东利益出发,企业有必要限制捐赠金额。作为补充措施,大股东以个人名义追加捐赠,既表达了自己的爱心,又减轻了税负。是理性经营和感性捐赠的最佳结合。

案例二:企业A位于某市城区。企业除厂房、办公楼外,还包括厂房围墙、烟囱、水塔、变电站塔楼、游泳池、停车场等建筑,工程总造价65438.0亿元,除厂房、办公楼外的建筑设施造价2亿元。

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率是30%。

方案一:所有建筑物作为不动产计入不动产原值。

应交房产税= 100000×(1-30%)×1.2% = 840万元。

方案二:露天修建游泳池、停车场的,应当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

应交房产税=(100000-20000)×(1-30%)×1.2% = 672(万元)。

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房产税654.38+0.68万元。

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成熟和理性的标志。它是一个企业的长期行为和预先策划的活动。它要求有长远的战略眼光,着眼于整体的经营决策,有时还要结合企业发展战略来选择能使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方案。

这样才能真正“节税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