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安全消防措施简介
一、基本概念:
1.餐饮场所属于餐饮建筑,根据其经营方式、餐饮方式、服务特点进行分类。餐饮建筑包括餐厅、快餐店、饮品店、食堂、自助餐厅。有关分类概念,请参见文章末尾的附录。
2.按照功能划分,餐饮场所主要分为用餐区、厨房和辅助区(仓库等。).
3.餐饮建筑按建筑规模可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建筑,并应符合表1.0.4-1和1.0.4-2的规定。
注:表中建筑面积指与食品生产和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的建筑面积,包括用餐区、厨房区和辅助区。
注:食堂根据服务人数分为不同大小。食堂服务人数是指就餐期间食堂服务的所有就餐者人数。
二、基本原则:
1.餐饮场所有其特定的功能要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餐饮建筑设计标准》及相应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餐饮场所包括单体餐饮建筑,也可以附属于酒店、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
3.附属于宾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的餐饮场所,除餐饮部分外,其他部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外卖和团体用餐配送可以视为没有用餐空间的用餐场所,可以根据用餐场所厨房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5.吃饭的地方都是人多的地方。其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3.1,3.2)。参见:差异与概念:拥挤的地方?公众聚集场所?* * *公共娱乐场所。
6.附属于就餐场所的自用办公、商店等辅助功能性场所,不影响就餐场所的性质。
7.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属于歌舞娱乐场所(5.4.9)。详见: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防火消防设施要求!
8.附属于商业建筑的餐饮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的计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4.1.3)
注:餐厅设置在营业厅时,不再是单纯的商店营业厅场所,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根据民用建筑其他功能的要求进行划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适用于《建筑规范》5.3.4中提到的商店营业厅场所)。
第二章建筑数量
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允许建筑高度或楼层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章确定。
教学楼、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宜为单层;当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物内时,宜布置在一层或二层;当设置在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内时,宜布置在首层。(5.4.6)
第三章建筑布局、平面布局和防火分隔措施
1.厨房面积和食品仓库面积之和与就餐面积之比应符合表4.1.4的要求。(4.1.4)
注1:表中所示面积为使用面积。
注2:厨房面积和食品仓库面积之和与就餐面积的比例,对于以半成品加工的餐饮建筑和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厅,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厨房内有明火的加工区应与其他部位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4.3.10)
注1: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3条第5款的要求。除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外,宿舍和公寓楼内的厨房及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与其他部位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h的耐火隔墙隔开,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可以在整个厨房区域设置防火隔墙,也可以在火灾危险性较高的有明火的高温工作间设置防火隔墙。
注2:有电加热且无明火的敞开式和开放式厨房不受此限制。
三、除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外,宿舍和公寓楼内的厨房及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与其他部位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规范》第6.5.3条的规定。(6.2.3)
4.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室)上层有餐厅或其他房间时,应在外墙洞口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洞口宽度的防火檐口;或者在建筑外墙上下两层洞口之间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实体墙。(4.3.11)
五、大中型商场内连续布置的餐饮店铺不应朝向公共* * *通道,并应配备机械排烟和通风设施。(4.2.11)
六、营业大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宜采用外墙布置,并与其他部位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隔开,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8.3.6)
七、在特大城市综合体中,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由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用火隔开。餐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地下餐厅严禁使用燃气。餐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由管道供给,通风柜和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建筑物内的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必须使用电加热设施。用餐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厨房油烟管道要定期清理。(供销[2016]第113号)
八、就餐场所属人员密集场所,不宜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和不应彼此相邻。(5.4.12、5.4.13)
九、公共* * *楼的客货电梯应设置在电梯候梯厅,不得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厅、多功能厅等场所。(5.5.14)
十、宿舍楼不应设置在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馆。(5.1.3)
11.商业餐饮、汽车服务等不属于站房的建筑或设施。、设置在加气站内的不应布置在加气作业区,它们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4至4.0.9条关于三类防护的规定。营业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内安装明火设备时,应视为“明火场所”或“火花场所”。其中,加油站安装燃煤设备的距离不得因安装油气回收系统而减少(5.0.10)。注:“本规范”指《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十二、严禁在地下车站范围内设置娱乐设施和餐饮设施。(11.0.10)
13.汽车加气站站房可与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合建。在辅助服务区。但站房与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职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耐火等级不低于3h的实体墙体。(12.2.12)
14.农家乐(B&B)建筑中,休闲娱乐区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第十条)
十五、新建餐饮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9m。《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4.2.3
第四章安全疏散和避难
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应参照《餐饮建筑设计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章确定安全疏散避难。
一、厨房区域各加工间的工作台边缘或设备边缘之间的净距应满足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消防疏散宽度的要求。(4.3.6)
二是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的疏散楼梯应接至屋顶,并在屋顶设置辅助疏散设施。(8.1.2)
3.每个用餐区的最小使用面积应满足表4.1.2的要求。(4.1.2)
注:各快餐店的最小使用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减少。
4.商业建筑附属的餐饮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4.1.3)
五、餐饮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筑规范》5.5.17的规定,包括:
观众厅、展览馆、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疏散门或出口不少于两个。,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的疏散门或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超过10m的疏散走道到达最近的安全出口。该场所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具体要求见规范图5.5.17,专题:消防安全疏散详解-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放办公区等。
第五章消防设施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餐饮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按公共建筑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动灭火系统:
在1,单层、多层商铺建筑,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还是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展览会、商店、餐馆和旅馆建筑应配备自动灭火系统。(8.3.4)
2、高层餐饮建筑和高层餐饮场所应配备自动灭火系统。(8.3.3)
3、上述情况,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合水保护或消防的场所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餐厅建筑面积超过1000m?餐厅或食堂应在烹饪操作间的烹饪罩和烹饪部位安装自动灭火装置,并在燃气或输油管线上安装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8.3.11)
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场所,应安装自动灭火装置。(8.3.11)
注:外卖、团体用餐配送可视为无用餐空间的用餐场所,应按本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餐饮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按照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在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的场所或部位,如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式消防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8.4.1)
四、防排烟系统:
餐饮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筑规范8.5的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具体要求按《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章和《餐饮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其中包括:
1.1,建筑面积200m以上?营业厅、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疏散照明系统。(10.3.1)
1.2、中型及以上餐饮建筑的厨房面积应设置连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在正常照明时不应低于1/5;餐饮区应设置营业用备用照明,其照度在正常照明时不应低于1/10;(5.3.7)
1.3,小型餐饮建筑的厨房区、就餐区应设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10lx;;(5.3.7)
1.4.一般场所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贵重物品区和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分开设置,其启动时间不应大于0.5s..(5.3.7)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的具体要求应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确定。
3、商店、餐厅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指示应标明疏散路线、出口、人员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7.5.2-12)
六、灭火器:
1.餐饮建筑和场所应安装灭火器(8.1.10),其中:
1.1建筑面积200m2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的公共活动室、多功能厅和厨房,应按严重危险等级配备灭火器。(附录d)
1.2建筑面积小于2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房间数小于50间的宾馆、饭店的公共活动室、多功能厅、厨房可按中等及以上级别配置灭火器。(附录d)
2.灭火器设置的具体要求应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
七。其他:
1.厨房区加工生产区(室)的电源进线应有一定余量,配电箱应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电气设备、灯具、管道应有防潮措施。(5.3.9)
2.公共建筑中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气管,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并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工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中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应按防火分区设置,与竖向排气管连接的支管应设置防火阀,其公称工作温度为150℃。(9.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