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行政复议法的现实问题

答:答

答.关于选项A,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在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开庭审理。”可见,行政复议机关A依职权审理重大案件所采取的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选项A正确,当选。关于选项B,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可见,因案情复杂,行政复议机关乙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行政复议决定延长30日,但不得延长60日。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不选。关于选项C,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允许。”可见,行政复议和解仅适用于自由裁量权纠纷案件,不适用于赔偿案件。所以C选项错误,不选。关于选项D,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可见D选项错误,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