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湘电〔2007〕848号)

* *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电材号[* *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加强报废和积压闲置物资的修复利用,明确废旧物资处理管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物资;已办理流动资产报废手续的库存材料;从固定资产中报废并可重复使用的材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处理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出售两种方式。废旧物资的处理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公司控股和参股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五条物资部是废旧物资处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废旧物资处理的管理办法;(二)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废弃物处理的重大事宜;(三)负责废旧物资的处理。第六条公司物流服务中心是废旧物资处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处置实施细则;(二)负责收集和汇总废旧物资处置需求,制定废旧物资处置计划。(三)负责实施废旧物资处置。第七条物流服务分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总地方及以下公司废旧物资报废申请,上报公司物资部。(II)负责处理公司物资装备部批准的、能够自行处理的废料。第八条资产管理单位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交废旧物资申请;(二)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三)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后,安排可以再利用的材料的使用;(四)负责废旧物资的拆解和现场管理。第九条主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二)负责确定废旧物资的处置方式;(三)参与废旧物资的拆除管理。第十条财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报废物资再利用的资产配置手续;(二)负责报废物资出售后的残值回收和核算。第十一条审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和监督。第十二条法制部门负责为废旧物资处置提供法律保障。第十三条监察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的监督。第三章处置原则和方法第十四条废物处置应当坚持“先利用、后出售”的原则。第十五条可重复使用的废旧物资,由物流服务中心(分)负责储存管理和保管。第十六条报废物资的处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第四章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第十七条对因项目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单位应当登记造册,确保资产实物形态的安全完整,财务部门应当加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及时对拆除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实,确保账、卡、物相符。第十八条经技术鉴定可以处置的废旧物资,应当由资产管理单位进行拆解。第十九条后勤服务(分)中心负责废旧物资的现场清点,核实现场实收数量,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条对周转材料,物流服务中心(分中心)及时安排入库,并负责库存管理。费用中包括装卸费和保管费。第二十一条废旧物资可能产生的装卸和储存费用在出售和处置成本中列支。第五章其他管理第二十二条废弃危险货物和化学品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三条为防止废旧物资回流到电网建设中,废旧设备应当在出售前拆除。第二十四条公司物资装备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负责对各单位废旧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二十五条废旧物资处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废旧物资处置前的保管和防盗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