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停车位的规定有哪些?

法理分析: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如营业用房等拥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进行共管。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可由开发商出售、赠与或出租给业主。对于小区道路占用的车位,产权不在开发商手中而是在全体业主手中,如何使用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一.地上停车位

地上的车位比较简单。两种情况,关键看规划。一个是规划小区内的车位,一个是小区内公共道路划出的车位。

第二,地下停车位

1.规划的地下车位和规划的地上车位一样,都是属于开发商的,可以随意处置。

2.未规划的、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与地面上占用规划以外的居住区公共道路的停车位一样,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能随意处置。

3.首先,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主流观点认为,产权属于政府的人防办。同时,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谁开发谁使用的原则,可以由投资者使用和受益。

其次是收益归属,主流观点认为,收益归属的关键取决于“人防工程是否计入分摊建筑面积。”“人防工程不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由开发商管理并受益。如果“人防工程已计入分摊建筑面积”,业主将受益。

所以按照主流观点,地下车位分为两种情况。

3_1产权归政府人防办,收益给开发商,即人防工程不计入分摊建筑面积。

3_2产权归政府人防办,收益归业主,即人防工程已计入分摊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租赁的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归业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给予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