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09-04-29)

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丙的关系进行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丙以甲、报社* * *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方赔偿乙方、丙方654.38+0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判令甲方和报社在报纸上书面赔礼道歉。该报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A某各承担2万元,并以A某名义书面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身份?

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丙是原审原告。

乙报社为上诉人,甲、乙、丙方为被上诉人。

C.报社为上诉人,B、C为被上诉人,原审将A列为被告。

d报社和甲方为上诉人,乙方和丙方为被上诉人。

?【回答】?B

?【考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

?【解析】?一般来说,很容易确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一审当事人是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的一审当事人是被上诉人。但如果在必要的诉讼中,只有一人或部分人上诉,情况就稍微复杂了。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77条的规定,需要与一方或者部分诉讼当事人共同上诉的,应当作如下处理:(1)本上诉是关于与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担的意见。(2)上诉只对* * *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未上诉的同一方为被上诉人,另一方按原审诉讼地位列名;(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 * *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意见的,其他未上诉的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本案中,报社要求二审法院改判A并各承担2万元,说明报社对A与A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报社也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为仅以A的名义登报书面道歉,部分考生可能认为“以A的名义登报道歉和以A及报社的名义道歉”没有区别,也就是说,这一上诉请求不涉及一审原告B、C的利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书面道歉对B和C来说也是一种利益,报社的诉求并不要求书面道歉。其实不仅涉及到和A的利益分成,还涉及到B和c的利益。

?二审对当事人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考点,考生要足够重视。有类似《民事诉讼意见》第177条的规定,考生也要努力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