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学金融法考点:存单纠纷

存单纠纷

1.背景(省略)

2.普通存单纠纷[理解]

一般存单纠纷是指存单持有人与银行就存单的支付发生的纠纷。由于存单可能被用于获取利息收入或质押贷款,在一般的存单纠纷中,存单的持有人可能是存款人,也可能是接受存单作为质押或清偿债务的第三人。但银行往往对存单持有人能否主张权利或对具体存单的真实性有异议,要求确认存单无效。

一般存单纠纷的典型案例包括:

(1)真实储户用真实存单取款,银行以已提前支付储户过高利息为由,拒绝全额支付票面记载的本息。

(2)存款人的存款证明、印鉴等。都是有瑕疵的,但存在真实的存款行为,银行以涉及犯罪或其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支付存单票面记载的本息。

(3)正常的质押贷款纠纷,即借款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逾期不还,银行要求以存单实现质押权利。

(4)虚假质押贷款纠纷,即借款人持甲银行出具的虚假存单向乙银行申请质押贷款,无法偿还贷款时,乙银行无法通过执行质押物实现其权利,故要求持虚假存单的甲银行承担责任。

3.存单形式的借款纠纷案件[理解]

存单形式的借款纠纷,本质上是一种委托贷款或资金拆借活动,只是银行向委托人出具了存单,使借款关系以存单的形式表现出来。存款人凭存款证明或其他文件(如存款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向银行索赔时。)证明存款关系,银行以存款人与第三方投资人之间存在委托贷款关系或资金拆借为由,拒绝支付存单票面记载的本息。

在这种纠纷中,通常有三方:投资者、银行和用户。投资人借钱给用户,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如果按照正常的方式,这种交易应该采取委托贷款的形式,即投资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贷款人,投资人承担收益和风险;银行作为中间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而投资者要求银行出具存款证明,投资者依靠该证明获得正常的存款利息,同时从投资者处获得高额利差。投资者通过要求银行出具存款证明,将其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变为存款关系,从而将第三方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转移给银行。银行参与此类交易,或为了拉存款而迎合客户要求,或存在内部人员徇私舞弊,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