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和遗产的真正问题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男女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继承法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基础,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民法。我们先来看一个与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法律案例和分析,了解什么是婚姻家庭继承的规律。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刘xx与宋X于1957结婚,婚后无子女。他们收养刘杰X为养子,刘玉X为养女。刘杰X成年后嫁给韩美X;女儿刘X甜甜,夫妻俩有6万元积蓄。刘玉X婚前个人财产3000元,于1992与宋xx结婚,生下宋玉X..1996年6月刘杰X外出时溺水身亡,死后财产无人分割。1996年8月,刘xx在某公证处立下遗嘱,内容如下:我和妻子共有6套私房,存款2万元。我死后,属于我的三套房产由X继承,刘X田继承属于我的存款1万元。后来因为刘X生活作风太甜,刘xx受不了了,以公证的形式更改了遗嘱:我死后,我所有的三间房和10000元全部由刘X继承1996 165438+10月,刘xx和刘xx一起煤气中毒死亡,但死亡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X死后应该由谁继承?怎么分?

(2)刘xx死后遗产应该由谁继承?怎么分?

(3)刘玉十世死后,谁应该继承他的遗产?怎么分?

(4)如果刘xx在遗嘱变更前做了公证遗嘱,那么x天从刘xx的死亡中得到多少遗产?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的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后代应当代位继承。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的儿媳以公公、婆婆为第一继承人,丧偶的女婿以公公、婆婆为第一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相等。

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遗产。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分析:

1.刘X天、韩梅X、刘xx、宋xx按继承人人数平分继承金额,每人150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推定刘xx先死亡。

刘玉X应单独继承刘玉X的三间房及10000元。

3.刘玉X去世后,无遗嘱遗产由宋xx、X、宋玉X三人共同继承,各得一房,各得13000/3元。

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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