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实验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
学校全称是合肥实验学校,英文名是合肥实验学校。九龙湾校区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680号,包河花园校区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长春街99号。
文章
学校隶属于合肥市包河区教育体育局。是实行九年制和七年制教育(学制改革)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目标是对基础教育进行全方位、一体化、面向未来、特区式的整体教育改革,坚持“自我教育、自我学习”的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正常儿童智力全面超前发展、个性独立和谐发展的一般规律,努力打造一所有特长、有教风、有办学特色的优质学校。
第五条
办学理念:教育是教会学生教育自己;教学就是教学生自己学习。这种办学理念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教育是教会学生教育自己;教学就是教会学生自己学习。”第二,“教育是教不会教育自己的学生;教学就是教不会自学的学生。"
第六条
校训是“自我教育,自我学习”,校风是“自我教育,自我学习,师生合作,热爱整个校园”,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自我教育、自我学习、强身健体、勇于创造的优秀青少年”。教师发展的目标是成为具有奉献与创新精神、理论与专业素养、教学特色与风格的学者型教师。管理者发展的目标是成为具有教育思想和理论素质、执着追求和创新精神、管理才能和管理艺术的专家型领导者。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学生身份,实施奖惩;向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和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妥善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基础教育;
(2)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营造和谐校园环境;
(三)积极支持工会、* *青年团、少先队和妇女委员会的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和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师生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多重保障体系;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家长、社会、政府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校长有权决定重大事务,有权任免人员,有权审批财务,有权指挥教育教学工作,有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有权决定对教师、职工和干部的奖惩。
第十条
根据学校的编制设置副校长等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托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少年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机制。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副校级干部和各职能部门干部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负责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用,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校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代会讨论通过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行动计划、战略规划、人事聘任计划、薪酬分配制度、职称推荐计划等。,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教代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制。除会议议程及其他相关程序事项外,所有程序均不采用举手或鼓掌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政教处、总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由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和学校管理相关事宜。对学校一定时期的教育教学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的修改提出建议,对学生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校服选用等。学校相关部门一定要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回应。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完善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校内各类利益纠纷。
第四章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量和岗位资格,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其他学校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不允许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通过“艺友制”的教师自我发展模式,努力打造一支具有奉献创新精神、理论和专业素养、教学特色和风格的学者型教师队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绩、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按照学校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依据学校的奖惩条例,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员工对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惩应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学籍进行管理,建立学生档案。学校将向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教育的义务。对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将尽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建立“自我教育、自我学习、师生合作、爱全校园”的特色师生关系,形成“每个班级都有特色、每个人都能教育自己、每个人都能管理”的班级风尚;把学生培养成“四有大师”,逐步使全体学生成为“会教育、会学习、会健身、会创造”的独立自主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对成绩突出、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学校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将按照学校的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学生对处罚不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其他一切工作都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发展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学校建立了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学习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德育,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不以学习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和评价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禁止挖苦和粗暴强制。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营造了“自我教育、自我学习、师生合作、热爱校园”的良好校风。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动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师的课程意识和课程开发能力;形成有利于学生自我教育和自学能力提高和长远发展的校本课程;加强自学自考课程的日常管理和研究,建立由基础课程和拓展课程组成的学校课程体系;形成学生“自我教育、自主学习、全面发展”的学习观,建立新型的合作教学师生关系。
第四十条
根据新课程标准和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学校课堂教学研究的现状,不断深化“导学自学”课堂教学的理论研究、实践反思、总结创新。实现全校“导学自学”课堂教学的“全学科”“全天候”应用;在实践和反思中,不断完善“蜂窝”课堂评价规则和体系;在总结和创新中,提炼出具有本校特色的“导学之路”课堂教学实践。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和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损坏学校财产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应当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实施,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校舍和场地的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有计划地开展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维修工作,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变更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学校标志
第五十条
学校标志
Logo屏幕主题提取实验和学校的第一个英文字母e和s;标志主体由拼图因子和丑小鸭因子组成,寓意合肥实验学校是一所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的学校。画面看起来像一只丑小鸭和一只白天鹅,寓意所有实验学生在学校都会经历一个从丑小鸭到白天鹅的进化过程,也寓意合肥实验学校是一所面向未来的学校。字母E和S由黄、红、蓝、白组成,分别代表自我教育、自学、健身、创造四种教育理念。字母组成的白天鹅(代表学生)游弋在蓝色的海洋中(代表教师),两者相得益彰,诠释了“师生合作,热爱学校”的校风。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