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高质量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工作者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的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相结合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教育三年,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共学前教育服务体系。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完善学前教育责任分担制度,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师资配备和投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适龄儿童分布和变化情况,制定和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明确幼儿园总体布局和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的相关内容。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幼儿园的地块布局和用地面积;城市住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前,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对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市居住区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并符合建设条件;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应首期提供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并满足建设条件。第十二条城市居住区的配套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投资或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协议建设。第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市住宅区,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建成时间、产权归属、出让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第十四条城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应一期建设,同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实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城市居住区新建配套幼儿园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确定幼儿园所有权属于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幼儿园所有场地、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