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并实行动态调整,涨幅控制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内。租金价格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公示。香洲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楼层、朝向制定“一房一价”,并在运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
一、租金分配流程
(一)房屋公告。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结合市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收购的房源项目,发布房源信息。
(2)申请的受理。
两种方式:
一是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向设在市民服务中心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出申请。其中,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市直单位人员的申请;市政府直属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其下属行业单位的申请;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当地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单位和行业的申请。
二是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人持身份证件到居住地的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服务中心指定地点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在市民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同时,开通市民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接受个人申请,个人信息经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至住房保障窗口。
(三)组织租金分配。市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看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通过申请人意愿填写申请表,根据住房项目组织摇号,确定分配顺序号,摇号过程接受公证处的公证。市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摇号结果组织配租,配租结果报市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市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
(4)事后审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审核配租住房信息的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并报市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市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5)入住。申请人应在接到市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电话通知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指定地点签约(逾期不签约视为自动放弃),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两次主动放弃签约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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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是符合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护对象应当优先考虑: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老年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和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属;
(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