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协助执行相关的国际公约。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依法推进退耕还林工作,组织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权证的采伐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和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制定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占用审核。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制定省级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对列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定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红树林资源和滩涂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拟定和调整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承担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并根据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划和规划以及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指导下,承担森林、陆生野生动物及相关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林业管理中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工作。制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争议调解。

(八)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制定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林业企业原料基地建设、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九)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森林资源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和管理森林公安工作,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检疫工作。

(十)组织和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和林业资金,指导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监督指导林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十一)组织和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交流合作,指导国有林场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