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系列民法典中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_
在备考过程中,很多同学无法理解“未经报名不得与善意第三人对抗”的规范含义。
所以今天通过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帮助大家理解什么叫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解读(一)
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受让人已支付对价取得占有,虽未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
首先要了解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何时生效。从交货的时候开始。
其次,大家要明白“对抗”的含义。对抗是指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谁优先于谁的问题。
再次,我们需要理解“善意第三人”的含义,是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物权变动状态而享有这种特殊动产物权的人。
最后,我们应当知道,善意第三方不包括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
例:张三将其宝马750轿车以市场价卖给李四,李四向张三治支付了654.38+0.5万元的全价。张三把车交给了李四,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现因张三欠王五654.38+0万元,王五起诉张三并作出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李四拥有的宝马750。
(1)张三虽未为李四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李四基于有效买卖合同完成了交付,故李四已取得该车所有权;
(2)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李四对该车的所有权可以对抗王五的扣押,即王五不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
小测试刀:
张三将其宝马750轿车以市场价卖给李四,李四向张三治支付了654.38+0.5万元的全价。张三把车交给了李四,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张三为了向王五借钱,将宝马750抵押给不知情的王五,双方完成了抵押登记。后来,张三欠另一债权人贷款654.38+0万元,但得知张三登记了一辆宝马750,于是要求法院查封以清偿债务。关于这一点,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
a由于李四没有登记,无法取得宝马750的所有权。
B.王对宝马750行使抵押权。
C.因李四未登记,不得反对王五的抵押权。
D.因为李四没有注册,他不得反对刘钊的扣押请求。
考试中心特殊动产的产权变动;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善意取得物权
难度★★
回答BC。根据《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张三虽未为李四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李四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完成了交付,故李四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该不动产或者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善意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依法应当登记的被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并且不需要登记的被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交付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无权向任何人主张权利。
被分散的人要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准用前两款的规定。
据此,宝马750的所有权一直归李四所有。此时张三无权处分,但李四符合《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故李四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故选项B正确,当选。
根据《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此基础上,张三未办理该车过户至李四名下的登记手续,故不能对抗拥有抵押权的李四。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他当选了。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受让人已支付对价取得占有,虽未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据此,刘钊是转让方的债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因此,张三虽然没有为李四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可以抵制刘钊的扣押请求。所以D选项错误,不选。
所以,本题选择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