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考试知识点分析:行政许可诉讼【行政法】
2018司法考试改为法学考试。最大的变化是什么?一考变两考?。从2018和2019的法学考试特点来看,客观题考试难度并没有提高。对于客观题考试的备考,考生只要根据考点进行系统的复习,然后反复做历年真题,就把历年真题研究透了。穿过?客观题不再难过。但问题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毕竟是淘汰类考试,每年都要严格控制?通过率?。关键是怎么控制?显然,在法学考试改革后,以主观题控制考试必然成为唯一的选择。这就使得考生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主观题高频考点的复习,而不是等到客观题过了,这样效果不会好。如果你不相信,可能是主观臆断。刷?那是你下来了。鉴于此,法考推出了行政法主观题高频考点系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今天要介绍的主观话题是行政许可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许可规定》),现将行政许可案件的诉讼情况概括如下:
一、行政许可案件的受理范围
行政许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作出决定之前可能有许多程序性行为。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行政许可诉讼首先遇到的问题。行政许可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作为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可申请,行政机关经审查,可以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许可管理行为与不作为
行政机关授予许可后,可以根据被许可人的情况和客观情况采取一系列管理行为,这些行为和相应的疏漏也会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对这种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3 .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的。
《行政许可法》基于行政机关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和提供监督检查记录的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这些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事实上终止的流程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采取的程序行为或者过程行为原则上不可起诉,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寻求救济。但在实践中,有些程序行为或过程行为事实上是终局的,并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就难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此类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许可案件的受理范围。
第二,行政许可案件中被告的确定
(1)总体情况
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属于行政许可诉讼范围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决定或者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特殊情况
1.由上级批准的被告决定,由下级决定。
实践中,有些行政许可必须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批准,然后由下级机关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为被告。但是,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不服,共同提起诉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被告。
2.下级审判,由上级确定被告。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许可必须由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进行初审和上报。当事人对初步审查或者报告不服的,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是被告。当然,如果当事人只是不服终审决定,就应该以作出终审决定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3.确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被告。
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作出对当事人有实质性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
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原则上应遵循一般审判规则,许可条例对以下三点作了特别规定:
1.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及其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无证据。根据行政许可案件的特殊性,《许可规定》设置了需要注意的特殊规则。即。被告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提供不能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没有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如果呢?第三人提供的或者人民法院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相关行政行为的审查
有些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标的,但这些行政行为构成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很强的相关性。这种行政行为称为关联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的依据不予认可: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3)超越权限;(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行为。这一点我们要注意。我们已经通过了2012司法考试的主观题考试。
四、行政许可案件的判决
1.不批准案件的判决
鉴于本案是由被告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而形成的,法院经审理后,将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但更为复杂和重要的情况是,被告不予许可的决定是错误的或违法的,原告请求予以许可且理由成立。《许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案件,认为原告请求许可的理由成立,被告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说明,裁定撤销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2 .查阅许可决定及相关案卷材料或监督检查记录,请求案件判决成立。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案卷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允许原告查阅。
五、行政许可和诉讼中的补偿和赔偿问题
1.补偿
行政许可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赔偿完全可以归于行政机关,赔偿问题简单明了。复杂的是原告的损失是多种原因的结果,那么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许可条例主要区分三种情况:
(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被告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告等人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过程中的作用、结果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
(3)被告已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补偿问题
《许可条例》为《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了两条具体规则:
(1)补偿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赔偿标准,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投资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