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实施范围

第一条本实施方案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二是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专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其他工作人员,享受普通工作人员待遇。跨岗位人员,按照“兼职无薪,有高有低”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完成参加社区工作试用期的大学毕业生,或者具有一年以上社区实践经验的大学毕业生,享受社区专职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享受社区副职待遇。获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学位(学位)的在职人员可参照上述标准。

第四条专职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标准和调整方案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第二章工资总标准

第五条根据1号文件精神。[2010]27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补充通知》,社区工作者总体待遇水平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70%的标准确定。各区县的具体标准由本区县自行确定。每年公布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后,从当年1的当天起,按新标准补发社区工作者工资。

第三章工资的构成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岗位工资。

包括基本工资、工龄津贴和岗位津贴。

(1)基本工资。社区主任每月720元,副职每月640元,普通工作人员每月590元。

(2)工龄津贴。根据其职位和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社区工作者有权获得工龄补贴。每个岗位的起始岗位年津贴为:社区主任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人员,每年给予一次定期补助,增加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在社区工作不满一年的,只享受起始岗位年限补贴。岗位变动的,设定新岗位服务年限补贴标准,服务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城六区社区工作者最早年限可从2000年选举第四届社区居委会的当月算起,其他区(县)最早可从2003年选举第五届社区居委会的当月算起。

(3)岗位津贴。社区正职每人每月1.300元,副职每人每月1.1.000元,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0元。社区工作者按实际岗位享受相应岗位津贴;实际岗位发生变化时,岗位津贴按照“随岗不随人”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七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社区工作者的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分为四档十二档(见下表),与所取得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挂钩。

(1)起薪。社区工作者评定为社会工作者的,起薪专业技术等级工资为120元;通过社会工作者全国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分别从200元和300元起薪,从取得证书的当月起(以批准日期为准);作为高级社工,专业技术等级工资起点是540元。

(2)年级提升。在社区连续工作满三年、六年、九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尚未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分别享受三、二、一级社会工作者工资待遇,从达到规定年限的当月开始计算。

取得助理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资格的社区工作者,在其专业技术等级范围内连续工作满三年并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晋升一个等级工资。

高级社会工作者的考核办法将适时另行制定。

(3)特殊规定。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等级范围内取得第一档工资6年及以上,尚未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经所在区县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可享受一个专业技术等级范围内的第三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