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保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内,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人员。第三条员工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录用职工。第四条员工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聘用合同履行职责,其权利和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管理工作。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下属单位的员工管理工作。

政府组织、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员工管理工作。第二章分类与配置第六条员工分为高级员工和普通员工。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而决定聘用的高级专业人员。

普通职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因承担阶段性任务、特殊任务,或完成内勤、后勤等辅助工作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职工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七条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聘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聘用,所需费用由聘用单位自行解决。

普通员工是自己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第八条职工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经组织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阶段性任务和特殊任务的临时机构,或者新增人员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部门在下达人员编制的同时,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人员编制。

高级雇员的具体人数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员工采用公开招聘方式聘用,具体办法由市人事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员工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2)愿意履行员工义务;

(三)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高级雇员的候选人应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成就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普通员工岗位需要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报考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报考勤工勤辅岗位以外的普通员工岗位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高级雇员,应拟定聘用计划经主管人事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事部门发出招聘通知,并会同聘用单位进行考核;拟聘用为行政机关高级职员的,由市政府决定聘用;拟聘用为事业单位高级职员的,由事业单位决定。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普通职工,应当制定录用计划;就业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员工的方式和原因、员工人数、员工专业和条件、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基本报酬。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普通员工时,应当将拟聘用计划报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由用人单位组织公开招聘。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其他普通职工时,应将拟聘用计划报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由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人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用人单位参照公务员、工作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笔试、面试、体检。第十四条普通员工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和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应将包括员工基本信息在内的员工名单报人事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备案。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授权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十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合同双方;

(二)员工所在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者员工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内容。

聘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