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09-02-16)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定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享有对第三人(即丙公司)的30万元债权。甲公司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得的债权。关于这个高管项目,以下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丙公司应在收到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30日内履行债务或向甲公司提出异议。

b .如果c公司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是书面形式。

c .如果c公司在履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对该异议进行审查。

d .对c公司作出执行裁定后,若c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将c公司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给他人。

?【回答】?AcceleratedBusinessCollectionandDelivery(美国邮局采用的)加快收寄投递系统

?【考点】?代表第三人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解析】?本课题考察的是第三人代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制度。《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69条规定了代为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制度。根据该规定,第三人应当在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故A错误。第三方提出的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选项B认为异议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过于绝对,也是错误的。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也不得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故C也不正确。对第三人作出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向他人强制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故选项D也是错误的。

?在近六年的司法审查中,这是第二次审查对第三人的债权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