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2009年司法考试讲义注释解读

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232,234):

(1)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法益:“生命权”;刑法不保护动物的生命权。之所以要保护大熊猫,是因为这里保护的是人类资源多样性的权利,而不是大熊猫的生命权。

(2)对“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的理解;

公民权利始于出生:离开母亲,独立呼吸。

民权最后死了:心死,脑死,肺死,三死合一。

注意:胎儿受伤的,出生后就认定为故意伤害,胎儿死亡的,就认定为故意伤害母亲。

(3)杀戮方式——作为与不作为;

注:过失杀人必须在受害人的生命权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胁时开始。

(4)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法益:“健康权”是指身体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

注意:如果只是侵害了身体的完整性,没有侵害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就不能评价为故意伤害,比如剪掉别人的头发。再比如偷别人的血,不危害健康,定义为盗窃罪。

(5)故意伤害中的故意;

(1)仅指追求轻伤和重伤,不包括轻伤。只有具有殴打的故意,只是希望或者让被害人遭受暂时的身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2)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没有明确认识的,应当根据结果认定。

(6)故意伤害罪加重犯:

故意伤害A,导致B死亡,也可以构成加重结果。

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虽然是过失,但也要承担* * *的责任。

(7)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看是否使用了致命武器,是否有杀伤力,是否是致命部位;

(8)与自杀有关的犯罪问题:

①见面自杀。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同意自愿自杀。如果双方自杀,没有刑事责任;双方分别自杀的,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自杀不成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杀死另一人后自杀,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②导致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实施的某种行为导致他人自杀。第一,如果正当行为导致他人自杀,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第二,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导致他人自杀的,不属于犯罪。不能因为导致他人自杀,就把其错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第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他人自杀。综合评价严重违法行为和造成他人自杀的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诽谤他人,行为本身情节不严重,但造成他人自杀,可以认定该行为情节严重,以诽谤罪处理。第四,犯罪行为导致他人自杀,但自杀结果不是故意的,应当按照前一犯罪行为定罪从重处罚。比如,强迫妇女自杀的,从重处罚。

(三)教唆或者帮助自杀的。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以引诱、鼓励、欺骗等手段,故意诱使他人自杀。以满足自杀的名义欺骗他人自杀,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经企图自杀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其自杀意图。我国刑法对杀人罪的规定比较简单,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在这种立法体例下,教唆或者帮助自杀的行为究竟是完全不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普通的故意杀人罪,确实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如果我们认为刑法分则只规定了自杀的行为,那么只有当教唆、帮助的行为(与* * * *罪中的行为不是同一个概念)实施自杀时,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首先,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精神病人,使其自杀,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其次,利用某种权力或者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胁迫手段实施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论处。比如,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传播迷信邪说,教唆、胁迫其成员或者他人自杀的,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成员自杀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最后,行为人教唆自杀,使被害人在法益的存在、程度、情况上发生错误,其死亡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比如医生骗病人说:“你最多只能活三个月,一周后就开始剧烈疼痛。”如果他自杀,患者同意自杀无效,医生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