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民事诉讼中哪些事实可以不经证明由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允许这些裁定被当事方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三)根据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的规则可以推断的其他事实;(四)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五)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六)经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上述第(1)、(3)、(4)、(5)和(6)项,除非双方有足以推翻它们的相反证据。以上几类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证明和反证两类。所谓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所谓反证,就是一方提出的推翻另一方主张的事实的证据。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诉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