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简述侵占罪与赔礼道歉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罪。几乎和私有制的历史一样古老。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本单位财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区别:
(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自己处理、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和本人处理、管理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