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术语解释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定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行政复议的具体特点如下:1。行政复议处理行政纠纷和部分民事纠纷;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3.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4.行政复议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理;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6.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也有严格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交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首次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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