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违规最新处罚标准

编号1

下列行为是诈骗金额的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指出,定点医疗机构以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诱导或者协助他人冒名就医或者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与他人串通虚假出具费用单据的;

2.伪造、涂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3.虚构医疗服务项目;

4、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行为。

同时,定点医疗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有下列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二

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是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八条指出,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约谈相关负责人;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还,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暂停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涉及的医疗服务6个月以上6+0年以下;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断、过度检查、处方分解、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项工程收费;

4.互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现金、实物返还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7.其他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

第三名

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三十九条指出,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未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

2.未按照规定保存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输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相关数据的;

4.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的;

5、未按照规定公开医疗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的;

6、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外,未经参保人员或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

7、拒绝医疗保险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四名

被保险人有以下行为:

暂停医疗费用网上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医疗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还;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医疗费用网上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我的医疗保障证明以假名交给他人使用;

2.多次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现金、实物返还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或者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记账凭证、电子信息等相关资料或者虚构医疗服务项目等方式,,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国家对骗保一直持零容忍态度。有了《条例》,医务人员和参保群众会更加清楚什么行为不能做!大家以后一定要注意,不要踩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