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规范与廉政条例(2021修订)
(一)评价机构和评价项目负责人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二)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不得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
(五)合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六)评价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
(七)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八)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九)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承担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实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问题;
(十一)无其他妨碍环境影响评价完整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活动。第五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评估人员、评估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术评价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价结论负责;
(二)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按照技术评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技术评价或意见,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禁止索取或者收受建设单位、评估机构或者个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评估机构或者个人报销应当由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鉴定人、评估专家承担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咨询费除外);
(四)禁止向建设单位、评估机构或者个人提出与技术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或者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经营性娱乐场所的活动和任何赌博活动;
(五)技术鉴定人和评价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或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咨询意见;承担技术评估工作时,与建设单位、评估机构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技术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泄露建设单位、评估机构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评估工作内幕信息,不得擅自向建设单位、评估机构或者个人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七)技术鉴定人在技术鉴定工作中不得接受咨询费、评估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
(八)不得从事其他妨碍技术评估完整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活动。第六条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及其验收监测或调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验收监测或者调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的结论负责;
(2)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并编制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报告,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四)禁止泄露建设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在接受监测或者调查过程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接受监测或调查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七)不得在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中谋取私利;
(八)不得从事妨碍接受监测或调查的完整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