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学考试备考考点【民法】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第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1.动产变更模式

生效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1)普通动产:交付时完成产权变更,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2)特殊动产:交付时完成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的动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请注意,受让人已支付对价并转移了占有权。虽然它没有登记转让,但它仍然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2.动产变更的适用范围

(1)放弃动产所有权或质权:放弃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处分权+放弃或返还占有。

(2)动产的买卖或赠与:买卖或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实际交付、指示交付、占有变更、简易交付)。

(3)设立动产质押或部分权利质押(支票、本票、汇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等。):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实际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

注意,这里没有改变所有权。另外,支票、本票、汇票、债券质押时,凭证不背书?宣誓?换言之,已成立的权利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动产出资:设立公司(合伙)的多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实际交付、指示交付、变更占有、简单交付)。

3.动产变更除外需要登记。

在下列情况下,质押需要登记才能生效。其变更方式:生效法律行为+具有相应处分权的转让人+设立登记,即:质押合同效力+处分权+设立登记。

(1)以有价证券(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质押的,在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

(二)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份额和其他份额的质押,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份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以作品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利权出质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已经设立;以商标权出质的,质权自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押的,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

4.动产变更的例外无需公示。

(1)生效法律行为+转让方有权处分。

(2)动产抵押的设立:抵押合同的效力+处分权。

注意,未注册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抵押合同的效力+处分权。

注意,如果没有注册,休眠期过后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休眠期指浮动抵押权。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抵押权人无权支配特定的抵押财产,或无权禁止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处分抵押财产,但抵押合同中对某些财产或处分行为有相反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