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原告。
问:(1)本案是否有错误?说明原因。
(2)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和儿媳赵华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分析:1。孙学贵作为原告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的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孙学贵本人并没有被打,与刘家人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他是直接受害的。
打人的杨文玲是合格的原告;人民法院追加孙为必要的* * *共同诉讼人也是错误的。必要的* * *共同诉讼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及他人主张的诉讼标的为* * *。
是的,孙和杨文玲分别被刘家殴打,孙和杨文玲之间形成的伤害事实也是在两次殴打中产生的。因此,孙和杨文玲要求刘家赔偿损失。
它们是分离的,没有必然联系,但属于同一种诉讼。
2.在这种情况下,李刚和赵华有必要成为被告。他们和他们的母亲所造成的损害与损害后果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所以他们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必要的。
2.1986,尹出国工作。临行前,他把自己的两套房子交给王保管,说是明管三年,期间可以出租,不能出售。三年后,尹没有回到中国,而王想
本人在外地工作,故将该两处房屋出租给张某保管,并向张某表明房产属于尹某,不能出售。1992,张未经王同意,将房屋出售给李。由于转移程序
无法处理,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尹某回国后得知张某与李之间有一笔关于自己房屋的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
这个想法。
问:(1)尹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2)法院是否应当通知王参加诉讼?如果王参与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分析:1。尹应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他参与了正在进行的张与李的诉讼,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而是将本案中的张与李均作为被告,独立提出房屋所有权的请求。
2.法院应当通知王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要求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虽然对该房产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如果尹某败诉,将追究其代管责任。所以他应该依附于参与疏散的尹,支持尹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