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抄袭被抓会怎么样?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其违纪违规行为长期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终止继续参加考试资格,并责令离开考场。
情节严重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果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构宣布证书或成果证书无效,并按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考生答案相似并经评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将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相同答案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考生中同一科目答案相近,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