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防洪工程的现实问题
防洪规划是防洪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一般合并或单独进行,可分为区域、城市和单项防洪工程规划。包括资料收集、目标制定、洪水分析、防洪工程系统的比选、洪水调度等。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统筹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河湖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相结合。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河湖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给予支持;蓄滞洪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