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修正)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前期处置。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气象等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定期检查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现的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改善措施。
高速公路上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第六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公路交通设施及相关资源和数据应当享有。第二章总则第七条除从事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故障排除和事故救援的人员外,行人、非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牵引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公路。第八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辆警示标志和合格的消防设备。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前,驾驶人应当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油、润滑油、转向器、制动器、灯光、灭火器具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有效。第九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配备安全带。
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第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速、超员或者超载。
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不准载人。第十一条货运机动车确需运载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分解货物、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运输超限货物,并随车携带;
(二)在车辆显著部位悬挂明显的超限标志和编号、高度和宽度标志或者喷涂、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品运输标志;
(三)夜间行驶时,开启高度指示灯、宽度指示灯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警示灯;
(四)按照省公安机关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第十二条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车型和速度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收费站广场、服务区和收费站通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规定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上的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在收费广场和服务区,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收费站通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五公里。第十三条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应当提前150米至100米开启左转向灯,变更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
高速公路同方向划有两条车道的,允许货运机动车和大型客运机动车借用左侧车道超车,但超车后必须立即驶回原车道,禁止连续超车;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和大型载客机动车不得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除非紧急情况,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经过交通事故现场、结冰路段和施工路段,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小于50米时,不得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