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06卷三51

朋友,我们考题做多了,陷入了一个误区。

这是一道选择题,根据合同法第74条和第52条,A项和B项显然是正确的。

合同法C意见1第12条规定,专有权禁止代位行使。

d项过于绝对主观。你自己说的。瑕疵包括权利上的瑕疵和事物上的瑕疵。你只考虑礼物的权利瑕疵,不考虑礼物的瑕疵。如果房屋安全质量问题造成丙人身伤害,且甲方知道但不告知。丙有权就赠与房屋的瑕疵所造成的损失向甲索赔。这种情况可能性是不可否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