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前期准备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其他建设工程费、前期准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及相关税费。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确定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应当以下列规范、指标、定额和价格信息为依据: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预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造价定额和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等影响市场价格的信息;

(4)企业定额;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的设计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九条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和修正概算应由承担本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概算定额和相关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第十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由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第十一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提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定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可以设定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

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包括总价、每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解决。第十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应当根据中标价格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四条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合同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签约双方对同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异议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第十五条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数和指标,以及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出,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不计入投标竞争费用。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