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附录1:灯和形的技术要求

(1)灯号:

1.“桅杆灯”是指置于船舶桅杆上方或前后中心线上方,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信号灯,其装置应使灯光显示在船舶正面至首舷右侧22.5度以内。

当后桅杆上安装另一盏桅杆灯时,尾灯在前灯上方的垂直距离至少为3米,水平距离不小于船舶长度的一半。

2.“舷灯”是指放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红灯和右舷绿灯,分别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应使灯光分别显示在从船舶正面到每侧右侧22.5度范围内。

侧灯的遮阳板应朝向灯表面涂上暗黑色油漆。快门的高度至少等于灯的高度。

船长超过80米的驳船,应在船头和尾部分别安装红色和绿色侧灯。

3.“尾灯”是指置于船尾中央的白色灯光,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应使灯光显示在从船舶正后方到首侧67.5度范围内。尾灯的高度应尽可能与侧灯齐平,但不能高于侧灯。

4.“船首灯”是指放置在被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以180度的水平弧形显示不间断的光。其装置应使灯光显示在从船首到每侧90度以内,但不应高于舷灯。

5.“环绕灯”是指在360度水平弧形内显示不间断光线的信号灯。

6.“红闪”和“绿闪”是指置于侧灯上方的左红右绿闪灯,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次闪烁。

船长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使用红绿手电筒代替红绿手电筒,但灯光要明亮,颜色要清晰分明。

7.“黄闪”是指安装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色闪光环形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次闪光。

8.“红绿组合灯”是指安装在桅杆灯位置的一种组合灯,它显示从船头到右舷22.5度范围内的红光和从右舷22.5度范围内的绿光。

9.“红、白、绿灯”是指安装在桅灯处的组合灯,显示从船头到右舷22.5度范围内的红光,从右舷22.5度范围内的绿光,从船尾到每侧67.5度范围内的白光。

10.“可视距离”是指在大气透过率为0.8的夜间,正常视力所能看到的信号灯的规定距离。

11号的视距、桅灯垂直间距和护舷长度的技术要求见表1。

(2)控制信号灯:

1.有条件的船舶可以安装信号灯,以补充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音响信号。信号灯闪烁的持续时间应尽可能与声音信号的持续时间同步,其含义与相应的声音信号相同。

2.控制灯应位于一盏或多盏桅灯的起点和终点的同一垂直面上,且不得低于前桅灯的位置。

3.控制灯为白色光晕灯,可见距离至少为4千米。

(3)船长小于12米的机动船,必须配备能在夜间使用的发电设备和蓄电池,以保证灯光的可视距离。

(4)类型和标志:

1.除非另有说明,所有尺寸均为黑色。

2.模型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m,但对于长度小于30m的船舶,模型间距可相应减小。

3.横江渡口的箭头是等边三角形。

4.红白旗的规格是宽0.6米,高0.4米。

5.本规则中使用的信号旗和应答旗应符合国际信号代码1969的规定。

6.模型的技术要求见表2。

表1:船舶

大船

长的

桅杆灯,一套

信号灯

间隔

非车载灯

窗帘板

可视距离的桅杆(千米)

灯侧

邓伟

灯环

光亮,光泽;发光,照耀

长度小于12m的人力船、帆船、排筏和摩托艇用带闪光灯的白色圆形灯船。

第一

红绿灯结合红白绿灯50m。

65438以上+0.5m(最低一层不低于最高甲板以上4.5m)0.91m 64444221 30m。

至小于50m 1m(最低一层不小于最高甲板以上3m)0.91m 53333小于50m 0.6m(最低一层不小于最高甲板以上1m)0.6m 32222表2:单位:m船。

大船

长的

十字形圆柱圆锥菱形横江渡口。

双箭头。箭头长1m,0.2m宽;箭头为等边碱角,边长0.3m直。

直径、长度、宽度和直线度

直径高度

度数圈

直径高度

两个圆锥体在底部相互对齐30m。

以上0.6 0.6 0.6 0.6 1.2 0.6 0.6未满。

3 0米0.3 0.3 0.3 0.6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