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1昆山杜克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
第二条学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不同经济背景、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的学生都有申请入学的机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本章程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大陆的本科招生工作。招收国际学生和华侨、港澳台学生,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章程执行。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昆山杜克大学。
第五条学校国家标准代码为16406。
第六条学校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杜克大道8号,邮政编码215316。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办学性质:昆山杜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由美国杜克大学和武汉大学共同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大学,旨在建设以博雅教育为特色的世界一流的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帮助中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生创造有意义的成功人生。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第十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将获得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
1,昆山杜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监制)。
2.昆山杜克大学文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教育部监制)
3.杜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美国杜克大学颁发,南方学院联盟委员会认证)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并设立中国招生办公室和国际招生办公室。招生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招生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全面领导普通本科学生的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决策重大招生问题。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建议和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有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中国招生办公室是学校中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组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招生组负责录取规则的制定、申请材料的审核、奖学金的审核和发放以及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上述办公室可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干部中选派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以及参与部分招生表格的考核(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公示招生信息,并通过昆山杜克大学中国本科招生网/招生/、昆山杜克大学主页/、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资料等发布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录取结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2021年,中国内地招生来自江苏、北京、上海、山东、四川、浙江、安徽、重庆、广东、河北、河南、湖北、湖南、陕西、天津、辽宁、吉林、福建、内蒙古、黑龙江、江西、广西等2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分为
第五章专业设置
第十五条普通文科教育在学校本科阶段实施,新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可以在大学第二年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选择自己的专业。昆山杜克大学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编制的《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中的招生专业,仅用于学生高考志愿填报。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专业为:1,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物理);2.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数学与计算科学);3.生物科学(分子生物科学);4.化学(化学与环境科学);5.全球健康科学;6、环境科学(环境科学与公共政策);7、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学);8.历史(中国的全球化研究);9.数据科学和大数据技术;10,经济学(制度与治理);11,数字媒体艺术(媒体与艺术);12,英语(全球文化研究);13,心理学(行为科学);1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与设计)。
第六章录取规则和选拔程序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中国大陆)和学校自主评价结果为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采取综合评价录取方式在中国大陆招生。根据申请人的高考成绩(权重50%)、学校自主综合评价(权重40%,包括一般申请和补充材料的综合评价以及申请人在剑桥大学的在线英语测试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权重10%)依次选择学生。学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没有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者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的,学校自主综合评价权重按50%计算。
1,高考成绩:学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本科一、二批合并为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或一本线)。换算方式是按高考满分50分,按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线)30分,在此区间进行线性换算。
2.对学校的独立综合评估: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综合评估和申请人进行的在线Linguaskill的结果。
3.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年级呈现的,按照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科目按年级折算,满分为10,全A为10。如果出现B、C、D,则按成绩和课程数扣分。
第十八条我校将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出的综合评价结果,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择优录取。如综合评价结果相同,我校将根据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分)、三门外语总成绩、外语成绩依次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录取批次:我校普通类提前录取批次(含山东省综合评价批次、广东省专项招生批次)。我校将与江苏入选考生签订协议,确认是否填报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志愿,并将确认后的考生名单上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拟录取考生在本科提前批前完成录取,不参加其他任何批次录取。录取完成后,报考人员要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要求收集志愿等信息。
第二十条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我校预留计划用于调剂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二十一条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均采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言考生请慎重申请。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港澳台学生和华侨学生采取“综合评价+港澳台联考/台湾省区域学业能力测试”的模式进行录取,录取办法按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独立评审和评选程序
A.Slate申请入学:申请人应于2021、65438+2月8日23:00前通过Slate系统提交入学申请及书面材料扫描件,并将推荐信寄至中国招生办。书面材料包括高中成绩单、课外活动证明、英语和学术能力证明等。
B.材料审核:学校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并于2021的2月中旬和3月中旬通知申请人第一轮和第二轮初审和评估结果以及是否被邀请参加Linguaskill。
C.Linguaskill: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必须在3-4月完成在线Lingua技能测试,昆山杜克大学中国招生办公室将把Lingua技能测试的结果转换为独立的综合评价结果。
d .入围名单公示:学校自主综合评价结果将于2020年4月下旬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报考人员,入围名单于5月在学校网站公示,并报送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备案公示。
第七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字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字200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102).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和其他杂费。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执行。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的回复,2021年入学新生学费标准为170000元/生/年。
第九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自主综合评价和高考成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不同数额的奖学金,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确定不同数额的奖学金。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由学校奖学金委员会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个人情况和学校奖学金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章招生咨询、申诉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招生咨询部门:中国招生办公室。
电话:0512-36657028
电子邮件:china-admissions@dukekunshan.edu.cn
学校网址:/cn/
第二十九条在录取期间要成立投诉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投诉、投诉处理工作。投诉电子邮件:DKU-compliance@dukekunshan.edu.cn
第三十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将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正式学籍。如复查存在问题,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资格或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对学校组织的高考(考核)中的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失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学校督导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XI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部门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