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包括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职能是: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顺利执行;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进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停职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
(四)被判处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社会上服刑的。
法律依据
第四条(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顺利执行;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进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实行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停职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
(四)被判处假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