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直辖市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钟发[1995]5号,以下简称中央5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围绕真正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进行了大量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丰富,棉花和化肥流通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市场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亿万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和正确的引导。但是,目前供销社经营机制不活跃,为农服务功能不强,人员负担和债务负担较重,亏损面不断加大,难以适应农业农村新形势的要求。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最突出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坚持合作经济方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该加强,而不是削弱。中央5号文件提出要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对此,我们必须坚定。但实现这个目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一步步推进。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当前,最重要的是针对供销社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扭转效益下降、亏损扩大、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通过改革,供销社将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机制,更好地为农业服务,为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改造基层合作社,创造条件逐步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直接体现为农服务的宗旨和合作经济的性质。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成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让利益得以享受,风险得以承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基层合作社应当完善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对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合作社,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基层合作社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

基层合作社要努力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发挥我们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农业生产的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带领千千万万的农民走向市场。要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组织经营农民需要的一切商品和服务。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机构在农村进行购销。

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系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的城市网络设施办好消费合作社。三、进一步理顺各级合作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支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和再就业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管理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考核。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社从事政策性业务的,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履行。银行也要加强资金监管,纠正多头开户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各级协会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操作任务外,上级协会不得向下级协会下达操作任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关系,行使本级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监督社团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享有所有者从资产中受益、做出重大决策和根据出资情况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合作社办的企业,要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互相合作,平等竞争。

县联社是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的关键环节。县联社要加强对基层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展服务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率,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县联社理事会成员和机构的设立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委派。严格核定人员编制,保持现有经费渠道。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合作社要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所办企业中提取管理费。

四、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搞活社会企业。

社会办企业要围绕扭亏为盈加快改革步伐,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但必须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得无偿量化和分割社会资产。要接受债权银行的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各级负责扭亏为盈的目标责任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要大力精简冗员,压缩开支。社会办企业下岗分流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要努力挖掘现有企业的潜力,杜绝盲目铺新摊子。对现有扭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下决心停掉、退出,尽力减少损失。

各级供销社棉花企业要全面贯彻国务院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自负盈亏;要通过调整收购网点,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要把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主营业务和附属业务完全分开。农业发展银行对棉花收购资金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供销社棉花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不得挪用收购资金,不得发生新的损失。国家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承担棉花储备任务,要严格核定储备费用和折扣金额并及时拨付;超过核定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备棉安全。鼓励产棉区以供销合作社为基础发展棉花合作组织,与农民形成利益联结。符合条件的棉花合作组织可以直接与大型纺织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现产、供、销、贸、工、农、农一体化。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企业要适应化肥市场的逐步放开,转换经营机制,努力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委托农业企业承担储备任务,应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农业企业在化肥购销中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加强与化肥生产企业的营销联系,县以下供销社要积极组建农业专业合作社,可以与当地农技站、地力站、植保站实行联合服务,优势互补,利益挂钩,共同发展农业。

五、清理社员股金,消除财务风险。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非法集资、非法批准金融机构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中的有关政策。对于以“保本保息分红”形式吸收的股本,根据股本来源和期限,在整改期间,各地供销社一律不得吸收新股。对于管理不善、支付困难的基层合作社,县联社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挤兑风险。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要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尽快修订《股本管理办法》。六、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的亏损。

为了促进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的转换,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的亏损挂账,国务院决定成立供销合作社亏损挂账清理核实小组,对供销合作社历史上形成的亏损挂账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并按照“区别性质、分清责任、分步负担”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按照供销合作社损失损失核实小组制定的统一计划和表格,如实填写损失金额和损失原因,不得更改原有账目。各级政府要全力协助供销社清理核实损失,并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