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警察民法案例二

邵云是一个村民,父母早逝,由姐姐邵宏抚养长大。由于家庭贫困,她的姐姐邵宏一直没有结婚,他们相依为命。1991,姐姐拿出积攒多年的钱,让邵云承包村里的荒山种果树,承包期20年。经过几年的经营,果园获得了丰厚的利润。40多岁的邵云娶了邻村的年轻女子刘玉兰,但他们一直没有孩子。自从1997以来,邵云经常感到胃部剧痛,并有一种他将不久于人世的预感。于是他没告诉家人就去了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妹妹邵宏在他死后继承了3万元存款,作为多年养育之恩的回报,妻子则继承了家中未到期的果园承包权等财产。1998 12,邵云因胃痛被刘玉兰送到医院,当时已是胃癌晚期。一个月后,邵云去世了。这时,刘玉兰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四个月了。现在村里要收回果园承包权,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邵云的遗嘱有效吗?刘玉兰有权继续承包果园吗?为什么?2.刘玉兰怀上的胎儿参与遗传吗?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处理?

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退休后,开了一家五金店。由于该店位于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后,他已经存了很多钱。小儿子李丽因为吸毒,经常去店里拿钱。他父亲不给就抢,多次打伤他父亲。有一次李丽吸毒来抢钱,李铁山不给。李立拿刀砍去,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到父亲惨死,当即杀死李立,被判12。长子李健在处理父亲的葬礼时意外发现了父亲的遗嘱,他的遗产被平分给了三个儿子。于是李健偷偷改了遗嘱,把自己的遗产份额增加了1万元。

【问题】1。长子李健有继承权吗?2.次子李刚有继承权吗?3.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处理?

1984某市某展览馆与某科研单位、计生部门联合举办为期一个月的展览,配合计生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科学知识。产前产后护理展览?。为了办好展览,他们未经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将妇产医院5年前为研究和治疗患者疾病拍摄的年轻女子刘的裸照和其他相关科研部门提供的其他3人的裸照在展览上公开展出。在展览期间,刘的父母看到女儿的裸体被公开展示,她的母亲当场晕倒。他父亲也很生气,和展览馆交涉,要求马上把女儿的照片撤下来。后来多次要求主办方销毁她女儿所有的照片底片和冲印照片,但主办方拒绝了。刘的丈夫得知妻子的裸照被公开展示,愤怒地与她离婚。刘的父亲也因劳累和愤怒、心脏病复发和愤怒而去世。因此,刘某及其母亲要求展会主办方及相关单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向法院起诉。

【问题】1。本案中,妇产医院和主办方侵犯了刘哪些权利?2.谁应该承担责任?

1995年3月底,姜某(被告人,女,24岁)以购买进口药品需要城市居民身份证为由,向张某(原告人,女,28岁)借用其身份证,以赶上男友林某(被告人,男,28岁)分房为由,谎称身份证已丢失。随后,姜到其单位开具介绍信,以张某的名义办理结婚登记。并带走张户籍所在地的公共户口本。我和林一起去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姜以张某的名义到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再次被发现。张某随后要求有关部门撤销结婚证,宣布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6月5438+065438+10月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张与林的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其姓名被冒用,不能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失去了参加单位住房分配的机会。同时,他也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冲击,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并在报纸上向他赔礼道歉。被告没有答辩。

【问题】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为什么?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支持?

被告曲某系某供销公司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副经理兼党支部书记。两人在工作中配合不默契,曲对洪某有偏见。有一次,洪某出门忘记锁书桌的抽屉,屈趁机翻看。看到洪某的一本日记,擅自翻看。他发现,洪某在日记中记录了她对前男友的爱慕、留恋和思乡之情,为男友倾吐相思之情。她感到沮丧,无法摆脱。瞿看到后,把有关内容记下来,整理成证明洪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正的材料,复印了几份,送交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并召开公司职工大会,会上宣读了洪日记中的一些内容,并作了夸张、歪曲的解释。洪某回到单位后,员工都回避他,相关领导又找他谈话。洪某知道内情,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名誉和隐私有什么区别?2.有哪些侵犯隐私的行为?

1993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审批的65438+100千伏高压电力线与刘的私人平顶房垂直距离超过4米。1998年4月,刘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房改建为三层半楼房。东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并未制止刘的装修。1998 7刀,孙到刘家过暑假,晚上在阳台乘凉时,被高压电线吸住,触电身亡。经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为重伤。同年9月,孙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问题】1。电力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2。刘应该承担责任吗?归责原则是什么?

1995七月1 9 pm。在某市,赵某驾驶前进牌货车与刘某驾驶的牌出租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在路边。恰好高路过,来不及躲避。他被压在车下,结果高的右臂被压了。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说法,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和刘都违反了交通规则,速度超过了正常标准;高走的是人行道,没有违章。住院后,高花了2万元医药费,右臂残疾不可避免,给自己和家人以后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困难。为此,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以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题】1。赵与刘是否构成同一侵权?为什么?2.本案中高的损失谁来承担责任?怎么承受?

1996年9月9日下午,村民吴某养的一只看门狗从同村的屠夫牟林那里叼走了一块肉。牟林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匆忙中撞上了一只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惊逃跑时,撞倒了一位正在此处行走的70多岁老人,导致高老太太胫骨骨折。住院后花了2000元医药费。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赔偿。林说:?我打了那条狗,因为那条狗从肉店偷了肉。你被狗弄伤了。你应该去找狗主人。?养狗人说:?直接伤害你的不是我的狗,是麦养的猪。想找就去麦吧。?养猪户麦某认为:?我的猪被撞倒了,应该是受害者,而一系列的事件都是因为打狗的人引起的。?各方推卸责任,纠纷不断。高太太只好上诉到法院。

【问题】1。打狗者林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2.这个案子怎么处理?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驾驶公交车在正常弯道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不远处李驾驶出租车,一场严重的车祸即将发生。看到货物,孙谋迅速转动方向盘,向右转,驶入人行道。车祸避免了,但走在人行道上的郭受了伤。经医院治疗,郭花了3万元医药费。事后,郭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认为,损害是李某违规驾驶造成的,责任在李某。李说,他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该按照交通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郭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诉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2.本案责任如何承担?

姜出差的时候住在a市的一家宾馆里。晚上在自己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在姜身上,造成姜多处受伤。为此,姜花了2093元医药费。于是,姜要求酒店赔偿损失,但酒店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是装修队安装的,酒店本身没有过错。姜只好又找了一家装修队,但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因为螺丝使用多年磨损严重,装修队不负责。两家人互相推诿,姜随后诉至法院。

【问题】1。这种情况下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2.这种情况下酒店和装修队的责任如何确定?

1999年7月28日,北京的气候异常炎热。为了招待来访的朋友,余从一家商场买了几瓶冰镇啤酒喝。当余打开一瓶啤酒时,砰?砰的一声,瓶子爆炸了,泡沫和玻璃碎片到处都是。余双手被砍,脸上被刺出很深的口子。被送到医院缝了八针,花了2000块医药费。后于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法庭调查。某地开瓶没毛病,但是厂家的啤酒瓶质量不合格,因为温度高爆炸了。

【问题】1。余在本案中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2.余的损失谁来赔?简单说明其原因。

个案分析

合同关系中的继承与胎儿继承份额

1.邵云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合同办理。也就是说,承包权本身是不能继承的。如果刘玉兰想继续承包果园,必须与村里重新签订合同。因此,本案中,邵云在遗嘱中对承包权的处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2.《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即死亡,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

丧失继承权

1.李健仍然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严重情节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变造或者销毁遗嘱,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其行为严重。虽然李健篡改了他的遗嘱,但这并不构成严重的情况,并没有失去他的继承权。G4{ q w m$~

李刚也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为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你不是为了争夺继承权,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杀死了其他继承人,你并不会失去继承权。本案中,李刚杀害李丽的行为是看到父亲被杀,出于义愤,所以并没有丧失继承权。

在本案中,李故意杀害了李铁山,因此他丧失了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李健和李刚继承。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刘的肖像权已被侵犯。《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公民的肖像权只能由自己支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公民同意,复制、出版、公开展示公民的肖像,都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妇产医院和主办方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妇产医院和主办方在未征得刘同意的情况下做出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刘的肖像权,也侵犯了刘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姓名权的法律保护

1.是的。被告为取得结婚证,参与单位分房,冒用原告身份证在相关单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2.被告冒充他人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而且严重干扰了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管理秩序。同时,由于原告是以他人的假名登记结婚,无法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失去了分房机会。故原审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这个案子构成了侵犯隐私权。隐私权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和平与安宁。名誉权强调的是公民的社会评价,往往伴随着财产损害。侵犯隐私权一般会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焦虑。

2.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可以包括:调查个人情报和信息、干涉和监视私人活动、侵犯私人领域、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使用他人隐私等。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的归责原则

1.电力公司架设高压电线客观上对原告孙造成了人身伤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构成特殊侵权。电力公司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主体,未能证明损害是孙本人故意造成的,对刘家房屋距离高压电力线太近的情况,未能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故对孙的损害负主要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2.刘违规改建三层半楼房,特别是东阳台距离高压线仅40厘米,却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存在主观过错,对孙的损害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 * *债权债务

1.赵、刘的行为已构成同一侵权行为。* * *共同侵权是指有数个加害人时成立的一种侵权行为,只要加害人有* * *共同侵权行为,不管他们之间是否有串通。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 * *侵害,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这一规定并不明确,但可以这样解释,以体现保护被害人的法律思想,有助于维护弱势被害人的利益。

2.本案中,高的损失应由赵、刘共同承担。由于赵某与刘某构成同一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赵某与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动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1.本案打狗人林的责任应通过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这种过错属于主观过错。狗与猪的碰撞以及高老太的受伤,确实是打狗人林的打狗行为造成的,但这一系列的巧合显然是偶然的,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一般人无法预见到打狗会造成这样一系列后果,所以打狗人林对高老太的损害也无法预见,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本案中,狗主人吴与养猪户麦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高老太全部损失。依据如下:第一,本案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受害人高女士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第三人的过错,即不能通过主观过错认定本案责任人。因此,从特殊侵权的角度来看,本案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饲养人吴某、麦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吴与麦可以构成同一侵权。本案中,狗撞倒了猪,猪受到惊吓,打伤了高太太。狗和猪造成的危害是密切相关的,不可分割的。狗、猪饲养者无疑应承担* * * *的侵权责任,对高太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

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本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孙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驾车进入人行道,是在紧急情况和即将发生车祸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避免了两车相撞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对郭的损害较小。因此,孙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本案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人为因素导致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李是造成危险的人。当然,李应当承担郭的全部损失。

店铺坠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1.本案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本案中,酒店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吊灯脱落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坏是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酒店。即使是这种情况,酒店也应该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的装修队追偿。酒店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将承担姜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1.本案中,于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提条件是:第一,所购买的商品即啤酒瓶必须存在瑕疵。我国法律对缺陷的认定是以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依据的。本案的法庭调查已经证实了这一点。第二,损害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于的损害完全是啤酒瓶爆炸造成的。第三,请求权的行使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规定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但《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造成身体伤害且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该规定可适用于部分产品责任案件,而其他产品责任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为一年。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余灿选择起诉啤酒销售商或啤酒瓶制造商,要求赔偿。如果卖家在商场赔偿,可以按照违约责任向厂家索赔。推荐阅读:公务员行政能力考试习题及答案汇总。最新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练习汇总16 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练习汇总:言语理解练习汇总(试题加答案)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练习汇总:数量关系(习题加答案)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练习:判断推理汇总(试题加答案)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练习:常识汇总(考与吉林省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数量关系习题汇总2012公务员行政能力测试:例题加解析(www.LiuXue86.com)独家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