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面试人人平等1500字

法律面前平等原则承认并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早在古希腊就已经提出,但作为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1776年7月4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的《法国人权宣言》都提到了这个原则。资产阶级建立这种法治,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而资产阶级法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其所谓的法律平等掩盖了人们经济社会地位的实际不平等。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所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体现和集中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他们成为国家的主人,决定了我国人民在法律面前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事实上一律平等。

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平等的概念很早就产生了。比如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法律要有同等的品质;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所有人原罪平等,每个人都是上帝的选民。

在中国古代,已经有了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思想和理论。比如“法”字本身就含有“平如水”的意思;先秦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贵”、“绳不绕身”、“刑后不避臣,善不留后”,等等。但更多的是各地的不平等。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刑不上大夫”,君主作为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清末民初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中规定这一原则,是1912年3月颁布的《临时约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历来肯定了这个原则。1931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规定了这一原则:“在苏维埃政权中,工人、农民、红色战士、一切劳动人民及其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54年,法律平等原则被庄严写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国人民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在50年代末,人们给这个原则戴上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律原则,我们不能用;第二是这个原则没有阶级性,它主张“革命和反革命应该是对等的。”这个原则早就被诟病,所以1975宪法和1978宪法都废除了这个原则。直到1982,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写入宪法。实践证明,不能说资产阶级提出或使用的任何概念或口号都是“资产阶级的旧法观”,不能用。

在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其次,明确反对法外特权,防止特权思想和作风侵蚀我们的干部;三是明确反对法外歧视,有利于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第四,它要求每个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自己的合法权利,又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主持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那么,这个原理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冉景富:平等这个词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平等对待同样的情况。比如公务员这个职位,每个人都有竞争的权利,按照一个既定的合理的标准去竞争,这是一种平等;再比如,在商业关系中,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也是一种平等。当法律宣告并维护这种社会关系时,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

更具体地说,法律面前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对一切违法行为依法追究,不允许任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之外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得受到法律之外的惩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就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我个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中的平等,即公正、执法、守法。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在立法上一律平等。首先,在我国,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权参与法律的制定;其次,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我们制定法律,明确界定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都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不反映少数敌对分子的利益和意志。社会主义法律剥夺了少数敌对分子的政治权利,这也说明法律本身并不平等于所有公民。换句话说,并不是每个人都享有立法权。

至于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的关系。在我看来,现实中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是有一定差距的。例如,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人们并不能完全平等地享有这项权利。通常,在上海出生的孩子比在西部农村出生的孩子更能享受这些权利。

两个原因导致了这种形式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之间的不一致。一方面,法律虽然平等地规定了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另一方面,这种不一致是法律平等本身的局限性造成的。所谓法律面前的平等,更多的表现为政治地位的平等,是一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在这种平等下,所有权利、机会和利益对所有人平等开放,人们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来竞争这些权利、机会和利益。一些人称这种平等为机会均等。但是,机会平等只能保证权利斗争的起点相同,而不能保证人们实际获得相同的利益和地位,即不能保证结果的平等,因为要把权利和机会转化为现实利益需要一定的手段和途径,而个人所拥有的手段和途径又受到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因为机会平等不能保证人们事实上的平等,所以马克思说资产阶级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对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实现事实上的平等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当前,一方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现阶段形式平等的原则,这是实现事实平等不可逾越的阶段;另一方面,要通过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市场竞争受损的各类“困难群体”和历史原因造成的贫困地区,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特殊对待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