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界定、招募、使用、保障、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的,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行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群防群治的社会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安、保洁、伙食等后勤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第三条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规范管理、权责明确、严格监督、强化保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按照总量适当、向基层倾斜、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合理控制辅警规模,并将辅警工资福利、装备安装、教育培训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工作。第六条对在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录用优秀辅警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挥下或者在人民警察的领导下,按照规定执行辅警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的后果,由当地公安机关承担。第八条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下列工作:

(一)窗口服务、信息采集录入、接线(函)查询等管理服务;

(二)心理咨询、医疗救治、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信保障、视频监控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警用装备的保管、维护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所列工作,需要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第九条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的指挥或者人民警察的领导下,依法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受理和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开展治安防范、交通安全和禁毒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劝阻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和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五)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开展巡逻、执勤、安全检查;

(七)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领导下,依法协助做好下列工作:

(一)出租屋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边防检查、出入境等相关管理服务;

(二)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

(三)协助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调查、封堵、监视和羁押;

(四)受理举报、立案、受理证据、收集信息、调解、送达文书;

(五)协助对行为失控的醉酒者和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办案监督场所的管理;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的秩序;

(八)参与处置突发案件(事件);

(九)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勤务辅警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并可以驾驶警车、船等交通工具;在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在人民警察的领导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第十二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决策;

(五)审查案件;

(六)保管武器和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