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的人生据说和北大一样。谁有?
考试对象:2011本科生。
调查范围:刑法分则的前三章
考试时间:三个小时。
推荐者:车浩
注:第四段:从“事后没多久”到“不开心”的部分为草稿版内容,删除后为正式版考试。
(1)案例:你的人生想要什么?
某市交警婚礼临近,升职在即。他将于2000年6月8日随领导出国,出国手续已全部办妥。当他回来时,他将和他的女朋友结婚。出发前一天(6月7日),中午,甲方去参加一个朋友的婚宴。因为开车,席间他拒绝喝酒,这让同桌的张三不满。于是他利用自己的惊讶,在饮料里掺了很多白酒。喝完酒后,甲方并没有意识到,但他并没有在意张三,因为他心情很好。回家的路上,A发现酒劲很大,头有点晕,但也没在意。他接着走,行人A在拐弯处被撞倒。虽然没造成伤害,A也出了一身冷汗。急忙把车停在路边,拿出酒精测试仪,发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85mg/100ml,于是买了几瓶矿泉水猛喝,又用路边卫生间的冷水打孔机重新检测了一下含量,降到70mg/100ml时再开车上路。但是,酒的劲还是存在的。在下一个路口,他未能踩住刹车,闯了红灯,导致行人B重伤,生命垂危。A大惊失色,急忙带着B去医院,但在医院门口,A担心以后会因暴露身份而被追究责任,于是将B放在医院门口,希望被别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治疗,随即离开。一个小时后,B被医护人员送去急救,但未能挽救生命(从B当时的情况来看,即使抢救时间没有延误,也不一定能挽救生命)。
出院后,A精神恍惚,结果追尾了前面的车,导致司机C生命垂危。在送C去医院的路上,A越来越抑郁。他觉得今天遇到的人都是欠债的。一怒之下,他调转车头,开到一个僻静的地方,把C扔出车外就走了(C未经救治死亡)。a开车回到自己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想着这一天发生的种种变故,从中感到心酸。他觉得自己的人生毁了,趴在方向盘上哭着睡着了。当我早上醒来时,A感到很难过。既然造化弄人,我只好改头换面,重新做人。a拿着自己的护照和所有积蓄,准备跟团出国逃跑。临走前,甲方决定彻底释放自己的情绪,于是一踩油门,在地下停车场横冲直撞,当场撞翻了三辆车。一名私家车主D刚下车就被甲方撞倒在地(事后诊断为重度脑震荡)。a完全无视它,高速扬长而去。
一个单位领导去了B国C城后,马上逃亡,改名换姓,退休在C城做各种生意。转眼五年过去了,A在C市形成了气候,期间向C市的公安局长行贿,逐渐成为了一个黑白分明的“大老板”。但因为想念未婚妻E,一直没结婚,怕连累E,所以一直没联系。2005年,A终于想他了,于是派人回国打听旧情。但我得知未婚妻E早已和张三交往,并在2000年A出国三个月后和张三结婚。现在她是一位母亲。a由爱生恨,并有报复之意,决定设计杀害E家。贾玲的手下摸清了张三的生活习惯和上下班时间,得知张三从不离手,每天6点到家。下午4点以后,E一般和孩子F一起睡,直到张三回来。2005年6月8日,受B国命令的甲方下属王武,在张三下班前一小时潜入E家,放出煤气,封好门窗后离开。到了6点,E和F因煤气中毒深度昏迷。此时,张三嘴里叼着烟打开了门,火星引爆了瓦斯,导致E、张三、孩子F全部死亡。同时,爆炸还波及到E的邻居G的房子,造成G重伤。
不久后,A在B国偶遇E曾经的密友李四,并从李四处得知E在A当年出国前就已怀孕,不料被告知A回国时要给A一个惊喜。没想到,A再也没有回来,也没有E肚子的消息。为了掩人耳目,E不得不接受张三的求婚,生下了F,F其实是A的骨肉,而E多年来一直思念A,和张三生得并不幸福。得知真相后,A悔恨交加。苦难过后,他心灰意冷,觉得人生没有意义。他把新成立的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全部抽走,大部分捐给慈善机构,剩下的3000万带回国内。回国后,A出家为僧,隐居寺庙。五年后,贾已成为该寺的住持。2010年6月8日,寺庙所在省份因百年一遇地震,多所住宿学校倒塌。阿穗捐资3000多万,兴办小学10所。由于捐款数额巨大,地位特殊,社会各界对其关注甚至怀疑。经过调查,警方查明了A某的真实身份,还发现A某在担任该寺住持期间,收受一名小和尚H(富二代)价值5万元的书画,并推荐其到其他大寺庙深造或佛学研究所。质疑A的刑事责任。
(2)答案的要点
1.酒后驾车和刮蹭他人的行为
(1)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
(2)理论考点:本罪是2011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案件发生在2000年,涉及宽严相济原则。
(3)检查难度:★☆☆☆
(4)答题:(此部分由邹秉建、李博、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很高。绝大多数同学回答危险驾驶罪。但也有同学漏掉了这一点,有少数同学将这一行为与后面撞伤B的行为一起分析,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概是因为这是第一点,同学们普遍分析的比较详细,甚至有很多同学专门分析为什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浪费了很多时间。在引用法律分析危险驾驶罪时,很多同学如实照搬,说“实施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说明对法律内容不熟悉。
2.a开车撞倒b后的逃逸行为。
(1)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及其司法解释)
(2)理论考点:一、将被害人留在医院门前是否构成“逃逸”。涉及对协助义务的解释和“逃避法律追究”;第二,如果被害人即使得到及时救治也可能死亡,可以将死亡结果归咎于a,涉及到结果避免的可能性、嫌疑轻、风险上升的理论。
(3)检查难度:★★★☆☆
(4)答题:(此部分由邹秉建、李博、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很高。大部分同学是按照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属于“逃逸”——是否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来分析的,可见大家对交通肇事罪的把握还是不错的。在分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绝大多数同学看到的是被害人重伤的实际结果,而只有少数同学注意到了司法解释第二条关于醉酒驾驶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关于交通肇事罪逃逸应当以逃逸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的司法解释,鲜有同学提及。在分析是否构成逃逸时,大家的论据都很到位。很多同学列举了学界对逃的不同理解,特别强调了车老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还有很多同学(应该是活跃在教学网上的)在教学网上看到了老师的观点,直接用“交通肇事逃逸罪”理论进行分析。在分析死亡结果是否可以归咎于A的逃跑时,几乎所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同学都给出了否定的结论。大部分同学从因果关系不成立的角度分析,少数同学提到“无疑”、“有利于被告人”等刑法概念。此外,少数学生将“逃逸”与“逃逸致人死亡”混为一谈,认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因于逃逸,所以不属于逃逸”。
3.将甲方带离事故现场,伤害丙后遗弃的行为。
(1)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及其司法解释)和故意杀人罪。
(2)理论考点: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遗弃,因危险前行为导致的保证人身份,构成过失杀人。涉及担保人的地位和债务的来源;考察司法解释第六条。
(3)检查难度:★☆☆☆
(4)答案:(此部分由邹秉建、李博、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较好。很多学生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直接引用司法解释第六条的只有少数,大部分从不作为的角度论证,说明学生对司法解释不熟练。相当一部分学生将“带离现场并遗弃的行为”视为“逃逸”,从而认为行为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另外,还有很多同学认为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或者数罪并罚。
4.a在地下停车场的横冲直撞毁财伤人。
(1)构成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理论考点:危险方法与公共安全的识别;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3)检查难度:★☆☆☆
(4)答题:(此部分由邹秉建、李博、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很高。绝大多数学生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有少数同学讨论“重度脑震荡”是否属于重伤,决定适用114条还是115条1款。有同学认为开车不能一次撞倒三辆车,不符合“实施一个行为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危险”,因此否认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少数同学将“地下停车场”解读为“道路”,以至于将A的行为认定为追逐竞驶罪。也有少数同学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三辆车)和故意伤害罪(对D),数罪并罚。有同学认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5.a出国考察后潜逃的行为。
(1)构成要件:叛国罪。
(2)理论考点:交警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出国考察是否属于“执行公务”
(3)检查难度:★☆☆☆
(4)答题:(此部分由邹秉建、李博、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很高。大多数学生认为这构成了叛国罪。其中有同学分析,应该不是掌握了国家机密,所以应该不属于“情节严重”。有极少数同学认为A不属于“执行公务期间”,有同学认为构成叛逃罪。
6.甲方贿赂了B国和c城的警察局长。
(1)构成要件:贿赂外国公职人员。
(2)理论考点:一、B国和C市的公安局长属于164条第1款中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还是164条第2款中的“外国公职人员”?其次,根据本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下的事实,是否应当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所要求的“不正当商业利益”解释为仅与我国商业秩序有关的利益?贿赂与中国商业秩序无关的其他国家(甚至敌国)公职人员,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三,它涉及刑法第7条,涉及对公民在国外所犯罪行的管辖权原则。
(3)检验难度:★☆☆
(4)答案:(此部分由邹秉建、李博、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较好。有相当一部分同学认为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也有同学认为构成行贿罪。此外,有同学认为,受贿罪保护的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救药性,而C市公安局长不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侵犯相应的法益,因此不构成受贿罪。有同学认为C市公安局长不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7.受乙方指使的王五在E房释放气体,导致E、F昏迷。
(1)构成要件:他杀、爆炸。
(2)理论考点:第一,虽然按照犯罪计划,释放毒气是为了后期爆炸,但该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对此,甲方和王武都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危险性。其实e和孩子f也是深度昏迷,濒临死亡,只是现阶段没有死亡结果;第二,释放气体的行为应属于爆炸犯罪的预备;当然也有可能是数罪并罚或者根据牵连犯从重处罚。第三,甲与王五同罪。第四,(草稿版中的情节在后来的正式版中被删除)A误以为F是E和张三的孩子,其实是自己的亲骨肉。这个错误在刑法上重要吗?
(3)检验难度:★☆☆
(4)答案:(此部分由邹秉建、李博、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较差。有同学认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没有人注意到,释放气体使E及其子女昏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8.张三引爆瓦斯的行为,害死了自己和E,F,g。
(1)构成要件:爆炸罪
(2)理论考点:爆炸罪的间接正犯由他人的不明行为构成。张三在这里成了被利用的犯罪工具;一个和王吴* * *同罪;(草稿版中的情节在后来的正式版中被删除)A误以为F是E和张三的孩子,其实是自己的亲骨肉。这个错误在刑法上重要吗?
(3)检查难度:★★★☆☆
(4)答案:(此部分由邹秉建、李博、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较好。大部分同学回答爆炸罪。也有少数同学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一部分同学认为对E家的故意杀人罪构成对G的爆炸罪,数罪并罚。有相当一部分同学注意到A和下属王武构成同罪,认为A是主犯。只有少数学生注意到,利用张三抽一支烟的习惯,构成间接正犯。
9.甲方抽逃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以上。
(1)构成要件:逃避出资罪
(2)理论考点:抽逃出资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甲方抽逃B国公司注册资本是否侵犯了本罪的类似法益?如果认为构成本罪,就涉及到刑法第七条,公民在境外犯罪的管辖原则。
(3)检验难度:★☆☆
(4)答案:(此部分由邹秉建、李博、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较好。大部分同学都注意到了甲方抽逃出资罪的行为,但除了部分同学认为其构成抽逃出资罪外,相当一部分同学认为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了抽逃出资罪,其法益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乙方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甚至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因此不宜认为其构成抽逃出资罪。 那么,有同学认为,A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要看公司注册在哪里,在中国就不在,不在中国就不在。很多同学在写罪名的时候写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0.a接受小和尚h赠送的字画。
(1)构成要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理论考点:一、寺庙是国家机关还是“其他单位”?据此,寺庙住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既然和尚跳出了三界,寺庙就不应该在五行之中。那么,寺庙住持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本罪要求受贿与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标题表述为“推荐小和尚到其他大寺庙或佛学院修行深造”,而非“推荐小和尚到其他大寺庙或佛学院修行深造”。所以题目本身并没有提供A介绍小和尚修行是因为或者是为了受贿的信息。对此,值得期待的分析是,一方面,受贿犯罪的动机毕竟是对财物和利益的贪婪,亵渎了岗位的廉洁。因此,如果不能证明因果对价关系,即使行为人为对方谋取利益,也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另一方面,纵观A一生,大起大落后看破红尘,捐款8000多万。他会因为贪恋5万块介绍别人吗?在僧人,尤其是贾这样的僧人眼中,价值5万元的财物,是否可以按照世俗的数额标准来衡量?对于A来说,小和尚送自己价值5万的字画和自己手写的金刚经有区别吗?
第四,与上述因果关系考虑相关,贿赂犯罪中应有具体的委托事项。是小和尚提出的具体要求,推荐他去其他寺院深造或者佛学研究所?题目没有给出信息。进一步说,即使小和尚提出了请求,在沟通中,该请求是被认定为具体请求还是顾虑?(毕竟无论在哪里,学习和深造的意愿都是值得鼓励的。)
(3)调查难度:★★★★☆(此处回答者需要看整个问题和A的生平,考虑具体罪名的系统位置,兼顾人性和僧侣与世俗标准的差异,这是要求最高、难度最大的)
(4)答案:(此部分由邹秉建、李博、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一般。多数人认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同学认为,A某的受贿行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但由于本罪保护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且收受小和尚贿赂并安排其深造不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故应否定其构成本罪。少数同学认为,寺庙属于国家机关,所以A的受贿行为应该以行贿罪论处。甚至,有同学分析,A接受书画后,应该用于寺庙装帧,所以应该构成单位受贿罪。也有少数同学分析,考虑到A之前捐了全部3000万元,很难认为他会为了只值5万元的书画而受贿,除非他因为捐了全部3000万元而生活太拮据。另外,少数同学认为小和尚赠送字画是感情投资,推荐深造不是委托的事,不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11.管辖权、诉讼时效及其他
(1)构成要件:多个构成要件涉及管辖,均涉及诉讼时效,个别构成要件涉及立功(捐助慈善、办学)、刑事责任年龄(交警身份、结婚)。
(2)理论考点:《刑法》第六条、第七条、第17条、第68条、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第89条。
(3)检查难度:★☆☆☆
(4)答案:(此部分由邹秉建、李博、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一般。只有少数学生关注管辖权问题,关注时效问题的学生就更少了。很多同学花大量时间计算数罪并罚的法定刑,大部分同学主张死刑(有的主张立即执行,有的认为应该缓期执行)。有同学认为A捐款3000万属于立功表现,也有同学表达了相反的观点。有同学通过A即将结婚的事实和交警的身份推断A应该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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