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2021普通合伙司法考试数据库
A.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他们四个都有对外签约的权利。
B.四个A级的人可以决定任命C为企业的对外承包权人。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d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测试中心伙伴关系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关系
困难
回答AB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伙人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根据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在这个题目中,如果没有约定,四个合伙人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当然都有对外签约的权利。A项正确,当选;四个合伙人也可以委托一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B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合伙企业不能以内部协议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人以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C项错误,未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当然可以聘请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担任管理人员。d项正确,当选。
所以这个问题选ABD。
2.2065438+2005年6月,刘章向顾颉借款50万元,用于炒股1个月。结果偏偏股市动荡,刘章到期无法偿还。经查明,刘章是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该合伙企业44%的股权。关于这一点,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2015/ III /71。多选)
A.顾颉可以主张用刘章的合伙份额来清偿债务。
B.顾颉可以主张强制执行刘章的合伙份额。
C.刘章的合伙份额被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颉可以直接要求合伙企业将刘章退伙,并以退伙结算收入清偿债务。
清算合作伙伴在测试中心的债务
困难
答A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在本题中,当刘不能清偿其对的债务时,既可以要求刘章以合伙企业的收益清偿其债务,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章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a、B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该财产且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或者减少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本题中,刘章的合伙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时,其他所有合伙人对该财产份额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C项错误,未当选;只有在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刘章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才有权依法为刘章办理退伙清算。顾颉不能直接要求合伙人对刘章的退股进行结算。如果D项他错了,他就不会当选。
所以,本题选择AB。
3.2065438+2000年5月,贾以一套房子作为投资,与几个朋友合伙成立了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65438+2004年6月,贾随家人移居海外,计划退伙。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2014/ 3 /30.单项选择)
A.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自贾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生效。
B.由于贾的退出,合伙企业必须清算。
C.退伙后,贾可以要求合伙企业返还房屋。
D.贾退伙前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自愿退出考试中心
困难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贾有权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错误a,未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所以合伙企业解散时需要清算,合伙人退伙时不需要清算。本题中,贾和几个朋友合伙设立,意思是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贾退伙,还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不会导致合伙关系解散,不需要清算。错误B,未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利润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在这个题目中,贾的出资是房子,房子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所有。房子不再是贾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伙人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本题中,贾退伙应当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应当返还贾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贾无权要求返还该房屋。C项错误,未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原因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退伙,也应对其退伙前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正确,当选。
所以,本题选D。
4.甲、乙、丙三方于2010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均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2065438年3月1日,A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到A某洽谈业务,A某以合伙人身份与丁某签订合同。以下哪个选项是错误的?(2013/ III /71。多选)
A.因为丁不知道,合同是有效的,对合伙有约束力。
B.乙方和丙方可以甲方无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定将甲方从名单中删除。
C.乙方和丙方可以甲方无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定将甲方转为有限合伙人。
d、甲方因无行为能力退伙的,退伙时间为无行为能力判决生效时间。
退出考点;当然,辞职
困难
回答ABD。解析:《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该民事行为当然自始无效。本题中,丁虽不知,但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对合伙协议无约束力。错误a,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转为有限合伙。其他合伙人不能一致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退伙?。可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并不自然退出合伙。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他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错误B,当选。C项正确,不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支取日为支取生效日?。本题中,甲方因无行为能力退伙的,退伙时间应为甲方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而非法院判决生效之日。d错误,当选。
所以这个问题选ABD。